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028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6〕1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3-12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8U3T979D
地址:宁化县翠江镇中环中路156号万星广场5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李连春
身份证号码:350424198802160268
地址:宁化县泉上镇泉上村圩尾14号
2025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1#生产线在未申领排污许可证,也未开展环保竣工验收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2、你公司2#生产线已安装的设备,与已批复环评数量严重不符,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2025年12月1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春承认你公司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2月1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4、2025年12月1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5年12月1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复印件6份,证明:你公司2#线未批先建增加设施的全部总投资;
6、2025年12月1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宁)〔2025〕14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你公司改正内容、时限及送达时间;
7、2026年1月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历月电费明细》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8、2026年1月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宁化宁宇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台账》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9、2026年1月5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2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有2次违法行为(含本次),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春此前未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
10、2026年1月5日,《宁化县宁宇建筑垃圾处理及废弃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1、2026年1月5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12、2026年2月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13、2026年2月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1份,证明:后督察检查情况和你公司整改情况;
14、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明环罚告(宁)〔2025〕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点、第7点等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柒仟元整(¥237000.00),同时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春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对你公司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19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3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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