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071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30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7-21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张樟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XP9J02Y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青州镇涌溪村毛无窠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2025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防治污染配套设施有猪舍雨污分流、污染物收集池、贮粪池和发酵床各一座,生猪存栏约280头。检查发现,你公司排污登记表已于2025年3月5日到期,截至检查当日尚未重新填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2.2025年4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樟木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朱建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
3.2025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和现场勘查平面布局图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调阅三明涌发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排污登记信息公开的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登记表已超期但未重新填报。
5.2025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询问朱建生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
6.2025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从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调阅的案件台账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自2023年4月以来无环境违法案件,本次为两年内首次违法。
7.2025年4月28日我局下达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明沙环境罚责改〔2025〕0000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公司1个月内依法办理排污登记手续。
8.2025年6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我局执法人员调阅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网站的《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调整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沙政〔2019〕12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污染物类型及去向,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9.2025年6月20日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的《生态保护红线协审表》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0.2025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关于你公司排污登记信息公开的截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沙环境罚事告〔2025〕000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二类“排污许可管理类”第23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元整(0.4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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