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顺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1-03 08:59

当事人名称/姓名:三明顺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50400315614605R,地址/住址:三元区工业南路95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检测过程历史监控录像及相关检测报告发现,你单位在对车牌号分别为闽G112KH和闽GWN566的车辆(燃料类型均为汽油)进行检测时,检测方法均为简易瞬态法,检测过程中均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将气体质量分析系统的锥形管安装固定在车辆排气管上,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350400122410081123280201、350400122410081006060201)。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检查照片、历史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2.2024年10月2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相应检测费用的收款收据(报告编号分别为:3500122410081123280201、350400122410081006060201)(证明现场检查情况、配合调查情况、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

3.2024年10月22日,三明顺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4.2024年10月22日,三明顺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李光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4年10月22日,三明顺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函(证明受委托人陈郭鋆身份及受委托事项);

6.2024年10月22日,三明顺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陈郭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7.2024年10月22日,三明顺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你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和检验员王辉武的机动车环保尾气排放检验员培训合格证书(证明你单位和王辉武均已获得关于汽车尾气检验检测的有关资质);

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复印件节选(证明使用简易瞬态法检测汽油车尾气的规范要求);

9.2024年11月6日,三明顺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单位已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10.环保档案(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11.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环罚事告〔2024〕0000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2024年11月1日施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五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单位)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车辆尾气检测工作,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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