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三明市沙县区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49085026B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金明西路89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为我市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在排放口、站房配备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视频监控属于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视频监控)的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14日对你公司职员魏长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及持续时间;
3.你公司2024年8月14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魏长春、鲍立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魏长春、鲍立滨受你公司委托及其身份;
4.你公司2024年8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肖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及肖鹏的法人身份;
5.三明市2024年度重点排污公司名录,证明你公司属于我市重点排污公司;
6.你公司2024年10月12日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7.你公司2024年10月12日提供的《企业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是微型企事业公司;
8.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为两年内第1次;
9.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证明排放受纳水体为Ⅲ类;
10.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公司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事告〔2024〕000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2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整改完成情况,责令你公司加强自动监测设备管理,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5000(大写:叁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