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授权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8-19 11:18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授权各县(市)

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明环〔2019〕33号

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经研究,现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9日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开展

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7〕69号)和《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三明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备案的函〉的通知》(明委办〔2018〕21号)精神,制定授权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授权内容

各县(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生态环境局的部分生态环境许可具体工作。

二、被授权机构的职责

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应按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对被授权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具体工作,并做好相关事项的咨询、解释工作。

  三、授权范围

(一)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二)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详见附件1);

(四)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五)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排污许可证首次核发,由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由市生态环境局核发排污许可证,且未再次办理环评手续的,其延续、变更手续由各县(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办理);

(六)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按规定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其排污口设置审核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已通过审批,但改建排污口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其排污口设置审核由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其余排污口设置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四、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应按照《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事项授权委托书》(附件2)开展窗口服务工作。

(二)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对授权行政许可具体工作负责,参照《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内部审查工作规范》(附件3)加强内部审查,按照《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工作规范》(附件4)开展相关工作。

(三)各县(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加盖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名称分别为“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县、市名称)”、“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县、市名称+窗口)”,如“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永安)”、“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永安窗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编号统一为“明环评+县(市)代字+〔年份〕+序号”,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文件编号统一为“明环水+县(市)代字+〔年份〕+序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编号统一为“SM+县(市)行政区划代码+序号(二位数)”。

(四)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对被授权的行政许可具体工作事项,在完成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相关资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福建省生态云建设项目管理系统)。

(五)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科室加强对授权各县(市)生态环境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指导,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具体工作中的不当行为。

(六)涉及梅列、三元两区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由市生态环境局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按照《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事项授权委托书》办理;其中,与授权各县(市)生态环境局承担的行政许可具体工作内容、范围一致,需经局领导签批的,梅列、三元生态环境局提出审核意见,由两区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与市生态环境局有关科室按照《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内部审查工作规范》进行会签,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签发;其余事项按照《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内部审查工作规范》办理。

(七)梅列、三元生态环境局应各抽派1名工作人员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与市生态环境局派驻人员共同承担审批办及窗口工作。

(八)市级以下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统一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查。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三明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委员会职责及成员的通知》(明环审〔2010〕77号)、《三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环审〔2012〕10号)、《三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部分事项试行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环审〔2016〕13号)、《三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保简政放权服务绿色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明环〔2017〕8号)、《三明市环保局关于简政放权提质增效措施的通知》(明环〔2018〕19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授权各县(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doc

     2.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事项授权委托书(略)

     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内部审查工作规范(略)

     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工作规范.doc

     5.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清单.doc

6.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工作规范.doc

     7.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告知承诺制申请表.doc

     8.审批告知承诺制环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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