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800-2026-00044
  • 备注/文号: 明环评〔2026〕1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4-15
  •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清流县宏志矿业有限公司萤石精粉选矿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4-15 10:38

清流县宏志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清流县宏志矿业有限公司萤石精粉选矿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三明市清流县林畲镇岭官村,拟进行改扩建,淘汰原有6万吨萤石原矿浮选生产线,购置并更新颚式破碎机、螺旋分级机、浮选机、球磨机等设备,新建一条12万吨萤石原矿浮选生产线。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选矿废水、矿硐涌水等通过2个入河排污口排放,入河排污口编号分别为GC-350423-1549-GY-00及GC-350423-0005-GY-00,入河排污口地理坐标分别为东经117°7′31.05″、北纬26°17′21.45″及东经117°7'6.82"、北纬 26°16'56.24",入河排污口类型为工矿企业排污口,污水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入河,尾水直接受纳水体分别为马友寨小溪及维家山小溪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和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初审意见等内容,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尾矿浓缩废水、车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等经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部分排入马友寨小溪;I号、Ⅱ号和马友寨采区充填料浆泌水、充填管道冲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Ⅲ号采区充填料浆泌水、充填管道冲洗废水经处理后排入维家山小溪;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选矿厂外延50米。项目破碎和筛分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采取相应除尘方式做好各无组织扬尘点的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各堆场的“三防”措施。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防止噪声扰民。

  (四)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防止污水渗漏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厂区按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不同的地下水防渗控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土壤、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最终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贮存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规范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满足环境风险应急能力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水质保护、扬尘、垃圾处置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施工噪声和施工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问题,给予妥善解决。

  (九)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预留采样口。按自行监测要求开展生产运行阶段污染源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十)污水处理设施尾水受纳水体出现水质严重恶化或者水体纳污能力不足等紧急情况时,你单位必须服从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排污,确保河流水质安全。

  三、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清流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周边用地管控,在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住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排污许可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我局委托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1.同意设置清流县宏志矿业有限公司选厂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2.同意设置清流县宏志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5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