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103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6〕0000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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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7-27 16:54

  当事人名称/姓名:三明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966215176

  地址/住址: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黄砂村渡头坪红滩

  我局于 2026年5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福建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就你单位在“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异常电子告知与督办平台”被督办一事(督办单编号:202605130002)开展现场核查,并对你单位垃圾焚烧炉排放口进行检测。经调查,你单位于2026年5月4日10时至 17时期间因垃圾焚烧炉废气处理设施 SNCR喷枪出现故障开展检修,检修期间你单位垃圾焚烧炉排放口废气氮氧化物浓度轻微上升(小时均值未超标),导致你单位废气氮氧化物当日日均值为(154.274毫克/立方米),超过你单位废气氮氧化物日均值标准 0.02倍(废气氮氧化物日均值标准为 150毫克/立方米)。2026年 5月 19日,根据福建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HDHB(2026)051907),你单位检测当日二氧化硫数值为<3毫克/立方米(即未检出),氮氧化物的数值为88毫克/立方米,均未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经进一步核实,你单位在2026年5月5日8时29分仅对国发平台上5月4日10时30分至10时40分时段进行标记,标记内容为 SNCR脱销装置故障;2026年5月13日,国发平台对你单位下达督办单,你单位于当日对2026年5月4日11时50分至12时10分、15时 30分至16时10分两个时间段进行补充标记,标记内容为故障。经标记,你单位 2026年5月4日氮氧化物日均值由154.274毫克/立方米下降至标准排放限值(150毫克/立方米)以下。上述标记工作均为你单位工作人员自行标记。根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年第 21号)“5.3……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数据的人工标记……”,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对相关数据进行如实标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平面图、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截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所在位置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和现场情况);

  2.2026年5月18日现场执法照片(证明现场检查、采样情况、你单位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确认的现场情况);

  3.2026年5月13日国发平台下发的督办单(督办单编号:202605130002)(证明你单位垃圾焚烧炉废气氮氧化物因子日均值超标情况);

  4.2026年5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5.2026年5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黄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6年5月21日,你单位受委托人肖胜发、邓添瀚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受委托事项);

  7.2026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 2份(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你单位配合我局工作的态度);

  8.2026年5月21日、6月12日你单位分别提供的《热力机械工作票》及现场设备检修照片、《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及标记遗漏情况的说明》和你单位工作群内发布的维修照片截图(证明2026年5月4日你单位SNCR脱硝装置故障的维修情况和你单位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9.2026年5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国发平台)截图(证明你单位在国发平台上对在线监控数据的标记情况);

  10.2026年5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 CEMS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废气在线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在线监控数据真实有效);

  11.2026年6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 2026年 4月、5月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情况报告(证明你单位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维);

  12.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HDHB(2026)051907)及送达回证、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上岗证和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证明检查当日现场采样情况、检测结果送达情况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21号)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证明生态环境部对于在线监控数据标记工作的相关要求);

  14.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单位两年内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情况);

  15.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环罚事告〔2026〕0000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026年7月8日,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处理:一是你单位不存在长期超标、故意降低治污设施运行效率排污的主观行为。二是未按时标记系因值班人员标记重叠导致国发平台系统不接收导致的标记问题。三是接到督办当日你单位就组织复盘,补充标记,标记后氮氧化物日均值未超标。四是本次事件仅为设备突发故障与系统标记失误导致的问题,超标幅度极轻微、企业无主观排污恶意、全程积极配合执法、主观过错小、危害后果轻微。恳请充分考量你单位案件实际情节,酌情考量通报批评的适用尺度。

  我局认为:

  1.经调查,你单位于2026年5月4日10时至17时期间因垃圾焚烧炉废气处理设施SNCR喷枪出现故障开展检修,但在次日8时29分仅对国发平台上5月4日10时30分至10时40分时段进行标记;2026年5月13日,国发平台对你单位下达督办单,你单位才对 2026年5月4日11时50分至12时10分、15时30分至16时10分两个时间段进行补充标记。根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21号)“5.3……每日 12时前完成前一日数据的人工标记……”,你单位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对相关数据进行如实标记的环境违法行为。

  2.自动监控数据标记、提交等操作权限均归属你单位,工况标记操作风险、平台填报等责任也应由你单位承担。根据 2026年5月21日你单位检修班长与生产运营值长在调查询问中的供述,结合国发平台上调取的标记记录,你单位不如实标记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系标记过程中过失造成。此外,你单位在国发平台操作标记过程中,未向我局报备存在标记重叠等情况,放任违法状态持续多日,至收到督办通知后才补充标记数据,存在明显的过失责任。

  3.污染物排放管控、工况异常自查主体责任在于你单位,国发平台功能仅为辅助监管手段,平台预警、调度与否你单位都应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你单位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年第 21号)有关规定对相关数据进行如实标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你单位不如实标记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上,我局已对你单位轻微的违法行为后果、配合调查的情况、立即整改的态度以及过失的主观过错程度等予以考量,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在相关裁量因素的取值上,选取了对你单位有利的裁量等级。

  综上,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根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类“其他类”第14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单位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其他:予以通报批评。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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