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096
- 备注/文号: 宁化罚罚决〔2026〕0000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7-10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宁化台鑫禽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其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2Y7X1KXH
地址:三明市宁化县中沙乡半溪村翠子山
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运输路面及发酵车间四周地面积存散落经雨水浸泡和车辆碾压后的鸡粪,发酵车间门口雨水沟内积存有黄色废水,通过黑色波纹管排放至发酵车间东侧厂界外山沟内,根据三明市宁化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化监(2026)第34号)数据,你公司发酵车间门口雨水沟内总磷:19.1mg/L,发酵车间东侧厂区雨水沟出口总磷:19.5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限值的1.38倍和1.43倍;你公司现场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显示有效期至2025年3月12日,已超过有效日期。涉嫌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和从事禽畜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1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和从事禽畜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
2、2026年6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和从事禽畜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
3、2026年6月1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6年6月1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性质为法人;
5、2026年6月14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由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宁化祥泰禽业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及法人代表的复函》、《关于三明市鹤翔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复函》各1份,证明:你公司沿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
6、2026年6月15日,三明市宁化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宁环监(2026)第33号)1份、禽畜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
7、2026年6月1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宁)〔2026〕7号),证明:责令你公司改正内容、时限;
8、2026年6月18日,监测报告送达回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监测报告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时间、方式、送达人等;
9、《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物类别,排放去向、排放标准等
10、2026年6月18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宁)〔2026〕7号)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有2次违法行为;
11、《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综合查询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2、2026年6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情况报告》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13、《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6点、“排污许可管理类”第23点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5〕10号)“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16项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对你该公司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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