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094
- 备注/文号: 闽明沙环境罚不罚〔2026〕0000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6-30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沙县正和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乘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000097R06
地址:福建省沙县郑湖乡高地村35号附4室
2026年3月20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三明市沙县区郑湖白鹤山矿区玻璃用脉石英勘探(南部矿段硐探作业工程矿藏勘查用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未施工,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审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勘查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负责的建设项目已开工,现场检查时未施工建设,周边范围内500m无居民点和河流,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2.2026年3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为适格的违法主体。
3.2026年3月20日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合法执法身份。
4.2026年4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苏进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苏进张作为代理人,你公司承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审批已开工。
5.2026年4月3日执法人员从沙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调取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3月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截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正在公示,尚未获得批复。
6.2026年4月3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该项目属于陆地矿产资源地质勘查,该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
7.2026年4月3日执法人员从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提取的案件台账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为首次违法。
8.2026年5月13日执法人员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明沙环境罚责改〔2026〕00006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要求你公司在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9.2026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负责的建设项目未擅自开工,处于停工状态。
10.2026年6月15日执法人员从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调取该建设项目分区管控情况的截图1份和查询报告1份,证明该建设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11.2026年6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项目的总投资额为546万元。
12.2026年6月16日执法人员从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调阅的诉求截图1份,证明2年内未发现对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投诉。
13.2026年6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硐探矿渣环境整改完成报告》1份,证明该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一类“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第1点,本机关可以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6.5万元。
鉴于你公司属于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照《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5〕10号)中“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14项“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规定的“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现场检查指出后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措施的”的适用条件,你公司符合不予处罚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守法意识,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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