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056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6〕36-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5-09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当事人名称:徐浩
身份证号码:35**************18
住址:福建省沙县凤岗东郊路1号东园新村一排4号
2025年12月25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三明市沙县区豆之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包含切片机4台、全自动油炸机4台等,且4台油炸机型号相同。上述设备在现场检查时均处于使用状态。
你公司《三明市沙县区豆之源食品有限公司豆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于2025年1月15日获批(明环评沙函〔2025〕1号)。该报告表载明,你公司切片机数量为2台、全自动油炸机数量为2台。你公司实际建设内容与报告表载明内容不一致,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2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情形,该建设项目已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勘查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实际建成4台切片机和4台全自动油炸机。
2. 2025年12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为适格的违法主体。
3. 2025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合法执法身份。
4. 2025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三明市沙县区豆之源食品有限公司豆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三明市沙县区豆之源食品有限公司豆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证明该报告表载明你公司全自动油炸机、切片机数量均为2台;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5. 2026年1月7日执法人员从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调取的案件台账截图1份,证明你两年内(含本次,本次共1个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6. 2026年2月9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明沙环境罚责改〔2026〕00001号)及2026年2月12日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原环评审批之外的生产项目,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前,已建成的生产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决定书已送达你公司。
7. 2026年2月9日执法人员调阅你公司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办理排污登记。
8. 2026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停产。
9. 2026年3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停产整改。
10. 2026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徐浩《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公司提供的购买合同2份,证明徐浩为你公司案涉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你公司承认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自办理排污登记后投入生产,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你公司于2025年3月新增一台切片机和一台油炸机,6月新增一台切片机和一台油炸机,且4台油炸机型号相同,已构成建设项目重大变动,且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沙环境罚事告〔2026〕0000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一类“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第7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40202000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