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036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6〕19 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3-24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当事人名称/姓名:三明市欣源农副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少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775398894K
地址/住址:三明市三元荆东路2号
我局于 2026年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22日,我局接到群众反映称你单位存在夜间排放废水和异味扰民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会同福建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突击检查,现场你单位未进行牲畜屠宰作业,但废水排放口正在进行废水排放。福建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随即对你单位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2瓶(每瓶各1000ml),同时对你单位厂界无组织臭气排放开展现场检测。
根据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6年2月4日送达我局的《检测报告》(HDHB(2026)012702),2026年1月22日你单位排放的废水中氨氮为 134mg/L,《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表 3一级排放限值(氨氮 15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平面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所在位置和现场情况);
2.2026年1月22日现场执法照片和视频(证明现场检查、采样情况、你单位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确认的现场情况);
3.2026年1月22日采样记录表(2份)(证明现场采样情况和你单位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确认的采样情况);
4.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HDHB(2026)012702)及送达回证、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上岗证和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证明检查当日现场采样情况、检测结果送达情况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2026年2月12日,三明市欣源农副产品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6.2026年2月12日,三明市欣源农副产品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郑少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明市水功能区划的批复》复印件(明政文〔2012〕216号)节选(证明你单位废水排放区域的水功能区划);
8.2026年2月12日,三明市欣源农副产品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章选云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函(证明受委托人章选云身份及受委托事项);
9.《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明环罚责改〔2026〕0000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的内容及送达情况);
10.2026年2月12日、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你单位配合我局工作的态度及对我局的调查询问内容的认可);
11.2026年2月12日,三明市欣源农副产品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你单位废水排放去向和执行标准);
12.2026年2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2026年 3月 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检测报告》(HDHB(2026)030501)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的整改情况和3月4日的现场检查情况、采样结果及送达情况);
13.环保档案(证明你单位两年内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情况);
14.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 2026年3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环罚事告〔2026〕00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第 2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单位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贰万壹仟元(¥121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 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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