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012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6〕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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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县涌溪丰登畜牧有限公司)
来源:沙县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1-28 15:33
当事人名称/姓名:沙县涌溪丰登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寿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XPW880H

地址/住址:福建省沙县青州镇涌溪村登大高(马铺街67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生猪存栏约3000头(其中有200头母猪),生产污水经沼气池、叠螺机后在人工格栅池有部分污水未经生化设施直接通过1根白色PVC管道流向厂内一处收集池,该收集池未连接其他设施,你公司工作人员开启人工格栅池内水泵后人工格栅池内污水被抽往生化设施,通往收集池的白色PVC管道内水流逐渐减少直至停止流动(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备案表不一致)。检查时,你公司生化设施末端有污水通向氧化塘,但加药设施未运行,两个加药桶内仅存少量药液,控制柜部分功能故障,主要表现为自动控制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同时你公司标准化排污口正在排水(不符合你公司环保站深度处理部分操作指南的相关要求),你公司工作人员演示控制柜可以进行手动控制加药,但无法提供相关运行台账。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标准化排污口进行采样,你公司工作人员全程陪同检查并见证采样过程,执法人员对采样过程有拍照摄像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的情况;

2.2025年12月16日由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张寿仁、陈彬、杨光学《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

3.2025年12月16日沙县涌溪丰登畜牧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寿仁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彬、杨光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2025年12月1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图像证据》1份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有现场采样;

5.2025年12月22日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5]283号)及采样记录单1份,2025年12月2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送达回证1份,证明对你公司采样情况及你公司排污情况,并已告知你公司;

6.执法人员执法证、采样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采样资格;

7.2025年12月1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沙县涌溪丰登畜牧有限公司《沙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及其《排污许可证》(副本)各1份,证明你公司工艺流程及排污标准

8.2026年1月6日沙县涌溪丰登畜牧有限公司和福州北环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环保站深度处理部分操作指南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本机关2026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沙环境罚事告〔2025〕00024号)告知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第3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小写:14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2.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修复权益告知书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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