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004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6〕1号-1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1-04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身份证号码:35**************15
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沪明新村64幢610室
2025年7月25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沙县青州互通口工业集中区福建正邦园区的福建正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增反应釜、热风循环烘箱、双锥回转真空干燥机等设备,均有生产痕迹。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以硼酸三甲酯、甲苯、甲醇、乙醇、氮气、片碱、氯乙酸(主要原料)、盐酸、硫酸等原料,生产(1α,3α,5α)-1,3,5-环己三醇、3,5-二甲基-4-硝基苯酚、6-羟基烟酸、草酰乙酸二乙酯钠盐等精细化学品,与你公司《年产2500t化学助剂和5000t工业涂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07年7月经原沙县环保局审批,2008年11月办理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及排污许可证记载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产品等不符,且未通过环评审批和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新增设备评估价值为138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5张、你公司提供生产指令纸质材料复印件5份,证明你公司新增生产设备,且投入生产使用。
2.2025年9月4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连福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公司为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3.2025年9月2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及陈增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陈增旭为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
4.2025年9月5日、11月19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资产评估报告书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连福寿为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明你公司从2020年起至违法行为被发现期间陆续购买、安装生产设备,以硼酸三甲酯、甲苯、甲醇、乙醇、氮气、片碱、氯乙酸(主要原料)、盐酸、硫酸等原料,生产(1α,3α,5α)-1,3,5-环己三醇、3,5-二甲基-4-硝基苯酚、6-羟基烟酸、草酰乙酸二乙酯钠盐等精细化学品,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新增设备评估价值为138万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
5.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调阅你公司《年产2500t化学助剂和5000t工业涂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报告书及验收材料节选复印件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2500t化学助剂和5000t工业涂料项目通过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的生产工艺、设备、原料、产品、废水处理工艺等均和环评、排污许可证记载不一致。
6.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调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公司新建生产项目属于名录中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6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类别,应编制报告书(化工)。
7.2025年10月29日你公司提供不动产证复印件及《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检查工作规程》节选各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发生地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8.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截取福建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1张,12月1日调阅连福寿处罚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5次,连福寿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2次。
9.2025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调阅《沙县青州化工产业集中区E片区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沙县生态功能区划》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10.2025年12月1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明沙环境罚责改〔2025〕00011号)及送达回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检查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收到责改后未在建设和生产,违法行为改正时间为限期内改正。
11.2025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截取国控断面水汾桥数据(2025年7月25日至12月11日)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生产项目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
12.12月1日执法人员调阅你公司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案中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采样记录单、《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5]198号)、《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5]210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DHB(2025)091003)、送达回执、监测资质等材料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生产项目向外环境排放废水,周边小溪水质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较轻影响。
13.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沙环境罚事告〔2025〕00011号-1)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且有权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7点的有关规定(详细计算见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5万元(大写捌万伍仟圆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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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40202000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