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137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8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2-03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蔡宣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4FXGG06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街道迎宾大道9号三明中关村科技园48号楼
2025年8月27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三明市沙县区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马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该污水厂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现场在线设备运维由你公司负责。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污水厂COD自动监测设备7月1日6时0分-7月8日16时37分历史数据缺失、总磷自动监测设备6月15日10时0分-7月8日12时0分历史数据缺失、氨氮自动监测设备6月17日16时0分-7月8日12时0分历史数据缺失、总氮自动监测设备7月15日17时0分-8月14日15时33分历史数据缺失。查阅国发平台同时段数据,你公司未对该污水厂异常期间数据进行标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三明市沙县区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马铺污水处理厂)2025年6月15-2025年8月14日期间,在线设备故障、历史数据缺失,你公司未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对异常期间数据进行标记;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未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2.2025年8月28日、10月21日、10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分别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自2025年6月1日起三明市沙县区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马铺污水处理厂)的在线设备运维单位为你公司,未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对马铺污水处理厂在线设备异常期间的数据进行标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证明你公司其配合调查,认定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3.2025年8月28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4.2025年8月28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王超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员工王朝燚作为受委托人配合调查等。
5.2025年8月28日三明市沙县区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说明》、《马铺污水厂在线设备运维服务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肖鹏身份证复印件、鲍立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2025年8月28日福建晴蓝中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关于马铺污水厂在线设备运维服务承接主体的说明》复印件和《马铺污水厂在线设备运维服务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从2025年6月1日起三明市沙县区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马铺污水处理厂)的在线设备运维单位为你公司。
6.2025年8月28日你公司提供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报备信息节选截图5张,证明三明市沙县区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马铺污水处理厂)在6月15至7月8日期间报备在线监测设备故障。
7.2025年8月28日执法人员调阅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证明该污水厂为重点管理单位,废水的排放去向为Ⅲ类水域,排放污染物类型为一般废水。
8.2025年9月20日你公司提供《针对马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标记缺失的整改说明》,证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
9.2025年10月9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10.2025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截取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信息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11.2025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调阅《沙县水南马铺化工集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沙县青州化工产业集中区B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发生地位于生态红线区域外。
12.2025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调阅《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19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在认定在线监测设备故障维修期间输出的检测值为无效数据时,要按时限要求对该时段数据作标记。
13.2025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截图、下载图片4张,证明你公司在污水厂异常数据期间开展手工监测。
14.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未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对马铺污水厂异常期间数据进行标记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沙环境罚事告〔2025〕000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类“其他类”第14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要求,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规范开展标记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情况工作,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圆整(小写3万元);
2.通报批评。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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