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085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3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9-03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作发,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671120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310751328B
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曹远镇清水池村栏山窠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检查时你厂正常生产,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对该厂废气总排放口排放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5〕第B012号),你厂检查时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废气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40mg/m3,超过你厂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氮氧化物≤200mg/m3的限值要求。
(二) 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阅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平台且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你厂2025年以来未开展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校验),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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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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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证据名称 |
提取(作) 时间 |
提供(作出)单位 |
证明的对象 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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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
2025年 5月27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你厂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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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现场环境照片(3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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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5〕第B012号) |
2025年 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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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永)〔2025〕10号)及送达回证 |
2025年 6月9日 |
证明我局执法程序依法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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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查) |
2025年 7月8日 |
证明你厂的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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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环境照片(4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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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整改报告》 |
2025年 7月11日 |
永安市发华机制炭厂(普通合伙企业) |
证明你厂的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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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调查询问笔录》(苏作发) |
2025年 8月23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佐证你厂的环境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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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查询截图》 |
2025年 7月10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你厂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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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
2025年 7月10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明确定期校准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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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查询截图》 |
2025年 8月19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你厂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最新比对监测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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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永安市发华机制炭厂(普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2025年 7月11日 |
永安市发华机制炭厂(普通合伙企业) |
证明你厂主体适格;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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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苏作发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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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黄景伟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2025年 8月20日 |
执法人员本人 |
证明执法人员具备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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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廖鑫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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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林婉茹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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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罗皓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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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环保处罚档案查询》 |
2025年 8月4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你厂两年内违法1次(除本次,本次2个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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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查) |
2025年 7月8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你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污染物排放超标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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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整改报告》 |
2025年 7月11日 |
永安市发华机制炭厂(普通合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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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竹炭窑及锅炉)尾气低温脱硝改造项目合同书》 |
2025年 7月11日 |
永安市发华机制炭厂(普通合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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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运维手册》 |
2025年 8月19日 |
永安市发华机制炭厂(普通合伙企业) |
证明你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校准功能处于关闭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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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
2025年 8月22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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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现场环境照片(1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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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
2025年 7月10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你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每3个月至少做1次比对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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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服务合同》 |
2025年 7月11日 |
永安市发华机制炭厂(普通合伙企业) |
证明你厂委托福建水云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需每季度委托第三方开展比对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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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永安市发华机制炭厂(普通合伙企业)废气固定污染源CEMS验收比对监测》 |
2025年 8月19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你厂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最新比对监测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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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授权委托书》《福建水云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2025年 8月22日 |
福建水云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证明该公司主体适格;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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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郭志斌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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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厂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氮氧化物折算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氮氧化物≤200mg/m3的限值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你厂属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你厂未按规范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校验)的行为,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关于CEMS正常运行的定义,属于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永)〔2025〕8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2025年8月26日《送达回证》予以证明。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2025年6月9日我局下达《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永)〔2025〕10号)责令你厂整改,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后督查,2025年7月1日你厂提交了《整改报告》,证实你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整改。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2024年版)的规定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肆万柒仟元整(¥147000.00)。
(二)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2024年版)的规定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责令改正,并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
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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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40202000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