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054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2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6-06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肖梅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82193803C
住所:永安市贡川镇新发冲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5年3月19日至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锅炉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全流程标气上行管道在CEMS设备顶部断开,无法开展全流程校准,滤芯积液、伴热管呈U型管、多处管道堵塞且冷凝器故障,在滤芯前端、冷凝器前端进气不明显,冷凝器后端有明显进气感,锅炉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堵塞无法正常进气。
经核实,你公司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主要证据证明:
证 据 清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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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证据名称 |
提取(作) 时间 |
提供(作出)单位 |
证明的对象 和内容 |
1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
2025年 3月19日、3月21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你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2 |
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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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现场视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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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永)〔2025〕4号) |
2025年 3月21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我局执法程序依法依规 |
6 |
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
2025年 3月26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佐证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 |
7 |
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锅炉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滤芯 |
2025年 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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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调查询问笔录》(洪亚孟) |
2025年 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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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调查询问笔录》(罗上梅) |
2025年 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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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调查询问笔录》(潘包振) |
2025年 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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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调查询问笔录》(张明俊) |
2025年 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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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调查询问笔录》(邓书汶) |
2025年 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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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调查询问笔录》(潘海图) |
2025年 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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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
2025年 4月22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
15 |
《采购合同书》 |
2025年 3月25日 |
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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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烟气在线分析仪维护保养合同书》 |
2025年 3月25日 |
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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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整改汇报》 |
2025年 4月15日 |
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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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2025年 3月26日 |
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 |
证明你公司主体适格;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
19 |
肖梅凤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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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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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潘海图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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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洪亚孟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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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罗上梅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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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潘包振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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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张明俊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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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永安市宏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2025年 3月31日 |
永安市宏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证明配合调查相关单位主体适格;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
27 |
《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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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邓书汶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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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截屏 |
2025年 4月29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你公司许可证管理类别 |
30 |
《环保处罚档案查询》 |
2025年 5月20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违法情况 |
31 |
《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 |
2025年 5月20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佐证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情况 |
32 |
黄景伟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2025年 5月20日 |
执法人员本人 |
证明执法人员具备合法性 |
33 |
姜坚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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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曾龙海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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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吴先勇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你公司锅炉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无法开展全流程校准、滤芯积液、伴热管呈U型管、多处管道堵塞且冷凝器故障,设备堵塞无法正常进气,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永)〔2025〕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2025年5月28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
上述事实,有2025年5月26日《送达回证》和你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予以证明。
你公司陈述申辩称:
“关于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修正系数B其中一条主观过错程度写‘故意’,此事件是因设备老化严重,同时就此相关问题已按贵局要求立即更换整套新设备,并非我司主观故意。”
我局认为,你公司按要求更换设备是经我局责令改正后,对相关问题的整改措施,并非主动发现问题并采取的措施。关于主观过错程度的判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此项修正因素为非必选项,经集体讨论同意此项因素不取,重新裁量计算。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2025年3月25日我局下达《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永)〔2025〕4号)责令你公司整改,2025年4月15日你公司提交了《整改汇报》,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后督查,证实你公司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的规定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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