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053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20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30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魏平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6289F
住所:福建省永安市曹远镇清水池村117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5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执法局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调度平台(严重超标)督办要求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检查发现,2025年2月期间,你公司钙化物厂石灰窑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数据累计出现了129个二氧化硫小时均值超标现象,超标浓度在60.395毫克/立方米至120.293毫克/立方米之间,超标0.006倍至1倍,自动监控的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有效时均值多次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二氧化硫≤60毫克/立方米)。
经核实,安装于你公司钙化物厂石灰窑废气排放口的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CEMS-2000自动监控设施有经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有正常开展日常运维、标记备案。根据《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比对报告》(HDBD(2025)022601),你公司钙化物厂石灰窑废气排放口烟气自动监控设施于2025年2月22日的比对结果符合HJ75-2017规定要求,说明该石灰窑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能够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主要证据证明:
证 据 清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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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证据名称 |
提取(作) 时间 |
提供(作出)单位 |
证明的对象 和内容 |
1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
2025年 2月26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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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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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现场视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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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永)〔2025〕3号) |
2025年 3月4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我局执法程序依法依规 |
5 |
《调查询问笔录》(陈景凤) |
2025年 3月11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佐证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 |
6 |
《调查询问笔录》(杨林源) |
2025年 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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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调查询问笔录》(卢海圣) |
2025年 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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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钙化物厂2025年2月份二氧化硫折算小时均值超标数据统计表 |
2025年 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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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截屏 |
2025年 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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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报告》 |
2025年 3月11日 |
三明市智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证明你公司钙化物厂石灰窑废气排放口安装的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CEMS-2000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情况 |
11 |
《福建省厚德监测技术有限公司验收比对监测报告》(HDBD(2024)1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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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设备安装及运行维护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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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完全抽取法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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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比对报告》(HDBD(2025)022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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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福建省厚德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HDBD(2025)022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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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
2025年 3月27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
17 |
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钙化物厂)石灰窑废气排放口2025年3月份综合统计报表 |
2025年 5月20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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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福建省厚德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HDHB(2025)032901号) |
2025年 3月27日 |
福建省厚德监测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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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关于SO2超标整改情况的说明》 |
2025年 3月31日 |
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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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2025年 3月17日 |
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 |
证明你公司主体适格;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
21 |
魏平和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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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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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陈景凤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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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杨林源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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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三明市智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2025年 3月11日 |
三明市智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证明配合调查相关单位主体适格;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
26 |
《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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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卢海圣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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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环保处罚档案查询》 |
2025年 5月20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违法情况 |
29 |
《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 |
2025年 5月20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佐证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情况 |
30 |
黄景伟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2025年 5月20日 |
执法人员本人 |
证明执法人员具备合法性 |
31 |
廖鑫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计量校准确认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其收集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自动监测数据以及数据标记情况,经审核认定真实有效的,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监管的证据。”,第二十六条规定:“一个自然日内,排污单位任一污染物排放口废气自动监控有效时均值或者废水自动监控有效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相关污染物(pH除外)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相关法律法规、排污许可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认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你公司未能保证钙化物厂石灰窑废气排放口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永)〔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2025年5月22日《送达回证》予以证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2025年3月6日我局下达《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永)〔2025〕3号)责令你公司整改。202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后督查,证实你公司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2025年3月31日你公司提交了《关于SO2超标整改情况的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的规定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肆万玖仟元整(¥149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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