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021
- 备注/文号: 明环不罚〔2025〕4 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3-18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方晓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960665146
住所:福建省永安市燕西新岭工业区
202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擅自开工建设。
检查发现,你公司现有20台溢流机。经核实,你公司报批、验
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载明的数量为 14台。现有20台,增加了6台。
(二)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经核实,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登记的溢流机数量14台。现有20台,增加了6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 据 清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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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证据名称 |
提取(作出) 时间 |
提供(作出)单位 |
证明的对象 和内容 |
1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
2024年 7月18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你公司生产项目现场建设使用20台溢流机。 |
2 |
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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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调查询问笔录》(张寒) |
2024年 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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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热风拉幅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影印件(节选) |
2024年 8月15日 |
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 |
证明你公司6台溢流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
5 |
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年产3000万米起绒布与染整生产线染缸更新换代改造项目的报告影印件(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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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米起绒布与染整生产线项目验收材料影印件 |
2024年 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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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 |
2024年 8月15日 |
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 |
证明你公司生产项目排污许可证登记溢流机设备14台。 |
8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永)〔2024〕27号]及送达回证 |
2024年 8月1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我局依法行政 |
9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
2024年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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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你公司8月15日设备停用,但环评相关文件尚未办理完成。 |
10 |
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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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环评办理情况说明》 |
2024年 9月30日 |
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 |
证明你公司2024年9月30日环评相关文件审批未完成整改。 |
12 |
《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2024年 8月15日 |
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 |
证明处罚对象主体适格;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
13 |
方晓平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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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张寒身份证影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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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授权委托书》 |
2024年 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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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廖鑫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2024年 9月10日 |
执法人员本人 |
证明调查取证人员具备合法性。 |
17 |
林婉茹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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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黄景伟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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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陈秀珍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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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平台查询截图 |
2024年 9月30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的环境违法次数 |
你公司新增6台溢流机未编制、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公司新增6台溢流机未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 擅自开工建设;”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的规定裁量,对你公司未编制、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我局拟处罚款贰仟陆佰捌拾贰元整(¥2682.00)。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的规定裁量,对你公司未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我局拟处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
2024年10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听通(永)〔2024〕1号)。
2024年10月2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
2024年11月12日,我局在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三楼小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
你公司辩称设备变更的审批手续,应按许可证变更业务流程进行,而非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阐述的三明市环保局在2017年将你公司9台局卷染机更新为14台溢流机时采取“许可证变更”业务模式办理,根据你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和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的调阅情况,你公司所阐述的情况实为2020年12月24日办结的设备变更及延续。依据2021年3月1日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及第十五条第一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的规定,排污许可证变更的情形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你公司2023年8月、2024年2月分两批次将11台卷染机拆除10台更新换代为新的6台溢流机(2023年12月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4台,2024年3月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2台),不属于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情形,而应适用改建项目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对你公司的申辩不予采纳。
你公司辩称当时办理的验收手续,是企业内部的自主验收,不是环保局来验收。
我局认为,2017年11月20日开始施行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该《办法》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因此,自主验收属于企业法定义务,并非你公司所称的内部行为;该项自主验收属于《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的复函》(环评函〔2022〕 91号)所称的竣工验收范畴。对你公司的申辩不予采纳。
你公司辩称更新设备实现节能减排应受鼓励,拟予叁拾万元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比例原则的要求。
你公司举证:1.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三部门公告 《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秕)》(2015年第31号公告),证明你公司原使用的卷染机可参照2015年淘汰目录中纺织行为第4项“74型退煮漂联合机”、第5项“敞开式平洗槽”类型,你公司将卷染机更新为溢流机,属于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要求。2.溢流机生产商无锡市华洋染整机械有限公司证实溢流机与卷染机对比,溢流机更加先进,设备废水总量以及C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明显下降,不会增加其他污染因子,对整体环境有利。对你公司的举证予以采纳。
你公司申辩:现有排污总设备为25台(14台溢流机、11台卷染机),11台卷染机已拆除10台更新换代为新的6台溢流机,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动,对环境影响也没有显著变化,且排放的污染物排放量在原有许可范围内。
我局认为,你公司更换设备后的产能、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改变,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改善,应由具有环评资质的机构鉴定。
2024年11月18日,我局就本案进行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由永安生态环境局委托环评机构对你公司更换设备后的产能、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改变,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改善进行评估,视环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再作出处罚决定。
2024年11月22日,永安生态环境局委托福建明达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就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将卷染机设更换为溢流机,对理论最大产能及理论最大排污量的影响进行论证,编制情况说明。
2025年3月5日,永安生态环境局收到福建明达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米起绒布与染整生产线项目生产设备变更情况说明》。该报告明确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涉案设备变更后,理论最大产能不会超过原环评批复的3000万米的产能,理论最大排污量不会超过许可排放量。
2025年3月10日,我局再次就本案进行集体讨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 据 清 单 |
||||
编号 |
证据名称 |
提取(作出) 时间 |
提供(作出)单位 |
证明的对象 和内容 |
1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4〕24号)、《送达回证》 |
2024年 10月18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我局执法程序合法。 |
2 |
《听证申请书》 |
2024年 10月25日 |
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 |
证明你公司已知晓法定权益。 |
3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明环听通(永)〔2024〕1号)、《送达回证》 |
2024年 10月31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我局执法程序合法。
|
4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签到表 |
2024年 11月12日 |
||
5 |
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年授权委托书 |
2024年 11月7日 |
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 |
证明你公司已知晓法定权益。 |
6 |
《行政处罚申辩意见》《申辩人举证证据清单》 |
2024年 11月12日 |
||
7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 |
2024年 11月12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我局执法程序合法。
|
8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 |
2024年 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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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案件法制审核表》 |
2024年 11月14日 |
||
10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
2024年 11月18日 |
||
11 |
《委托协议》 |
2024年 11月22日 |
||
12 |
《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米起绒布与染整生产线项目生产设备变更情况说明》 |
2025年 3月5日 |
福建明达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证明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涉案设备变更后,理论最大产能不会超过原环评批复的3000万米的产能,理论最大排污量不会超过许可排放量。 |
13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
2025年 3月10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我局执法程序合法。 |
我局认为,你公司新增6台溢流机未编制、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但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动,对环境影响也没有显著变化;新增6台溢流机未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但6台溢流机排放的污染物排放量在原有许可范围内;你公司在责改限期内已封停未申报的6台溢流机,委托第三方编制环评文件、申办排污许可证。你公司的两项违法行为、后果及整改情形虽不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清单里,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告诫。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专题学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二)增强守法意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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