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三明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5月29日印发的《三明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环〔2012〕67号)同时废止。
请各县(市、区)环保局对原有的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于6月底前上报我局备案。
三明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3日
三明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高三明市环保系统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服务“再上新台阶,建设新三明”发展大局。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事件、固体废物污染事件、重金属污染事件、核与辐射事故等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积极督促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三明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级管理,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1.4.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环保系统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辐射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快速反应能力。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本预案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三明市环保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在三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组长:三明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三明市环保局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
成 员:局办公室、污染防治科、生态法规科、科技监测与辐射监管科、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环境科学研究所、信息与宣教中心和事发地县(市、区)环保局的主要负责人。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指示和要求;指挥、协调全市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日常工作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环境应急办”,挂靠在市局环境应急中心),作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为:承担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应急领导小组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的要求;接收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及时调度情况,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事发地环保部门以及现场工作组反馈的情况,及时传递和报送事件调查处理信息和报告;开展区域和部门应急联动;负责环境应急预案的修编及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各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2.3 成员科室(单位)职责
市局办公室:协调相关工作的上传下达;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污染防治科:参与大气、固体废物、化学品及重金属污染事件应对,配合开展环境综合处置工作。
生态法规科:参与水、土壤等自然生态环境和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应对,指导和监督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生态恢复工作。
科技监测与辐射监管科: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市环境监察支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应急排查工作,涉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对肇事企业与事发地环保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过程中有关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现场信息收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各自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调查、取证。
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污染物扩散趋势分析,提供分析报告,为应急领导小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环境风险评估、污染场地修复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等方面的研究和技术支持工作。
市信息与宣教中心: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提供保障工作;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环境信息技术的支持工作;协助市局办公室应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做好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
2.4 专家组
市局环境应急办负责征集专家,建立《三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行业专家,组建现场专家组,专家组负责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等,提出现场应对及安全防护建议,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5 现场工作机构
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组织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响应工作,包括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调查评估组、后勤保障组和舆情引导组等,市局环境应急办牵头协调、部署。
2.5.1 污染处置组
视事件类型分别由污染防治科、生态法规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事发地环保局等科室、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配合地方政府或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提出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控要求;组织专家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修复的建议。
2.5.2 应急监测组
由科技监测与辐射监管科组织,市环境监测站、事发地环保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等,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5.3 调查评估组
由市局环境应急办组织,污染防治科、生态法规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市环境监测站、事发地环保局等科室、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当地环保部门查找事发原因和污染源;收集现场应急处置信息,按规定程序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制作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的责任追究。
2.5.4 后勤保障组
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市信息与宣教中心、事发地环保局等科室、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应急响应所需的资金、装备、物资、交通、通信、人员、技术等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信息报送、媒体联络与宣传工作等。
2.5.5 舆情引导组
由市局办公室牵头,市信息与宣教中心、事发地环保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控和引导,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根据事件现场情况撰写新闻通稿,并按应急领导小组要求,配合市政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协助政府宣传部门开展宣传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6 县级环保部门
各县(市、区)级环保部门按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与地方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早发现、早处置。
鼓励相邻、相近的环保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一旦发生跨界突发环境事件,立即赶赴现场共同开展应对工作。
3 风险研判和预警
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计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
3.2 风险研判和预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县环保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需要预警的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并报告上级环保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三明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市局环境应急办接到黄色及以上预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核准后,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3.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处置。建议事发地政府迅速采取责令相关企业限产限排或停产等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2)应急准备。建议事发地政府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召集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督促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防控措施。
(3)舆论引导。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答疑。
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环保部门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或解除建议。黄色预警调整或解除建议同时报市环保局,橙色或红色预警调整或解除建议同时报省环保厅。
当预警级别调整并重新发布时,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变化后的级别调整预警措施。
当宣布解除预警时,事发地环保部门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信息报告
4.1.1 速报
按省政府信息速报的要求,对初步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县级环保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速报。
4.1.2 书面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级或者县级环保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书面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正式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市、县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市环保局向市委、市政府或省环保厅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其初报、续报和终报由市局环境应急办提供初稿报市局办公室,市局办公室审核报市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或省环保厅。
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3)。
4.2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级行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局环境应急办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提出向相关区域市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上报市政府。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带队赶到现场,在属地政府领导下督促涉事单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同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浓度,预测并报告污染物变化情况。
5.2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5.2.1 Ⅰ级、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带队赶到现场,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先期处置,主要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在市政府领导下配合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福建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环保部门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启动并实施市环保局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和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成立市环保局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相关应急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环保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协调组织现场环保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周边县(市、区)环保局随时待命,做好应急准备。
5.2.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带队赶到现场,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先期处置,主要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在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环保部门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启动并实施市环保局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和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成立市环保局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相关应急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环保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协调组织现场环保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当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市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建议由市政府提出申请,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启动较大(Ⅲ级)响应。事发地周边县(市、区)环保局随时待命,做好应急准备。
5.2.3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市环保局分管领导带队赶到现场,督促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 响应措施
5.3.1 指挥协调
市局环境应急办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各工作组和下级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和污染源调查,指导当地政府开展污染防控、紧急处置等工作,必要时协调专家组参与应急响应。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5.3.2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按照《三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流程》,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等,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3.3 现场排查
调查评估组组织事发地环保部门,对事件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重点了解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污染物来源、污染物性质、排放形式及数量、污染途径及影响范围、周边环境敏感点和敏感人群、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与后果,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5.3.4 现场处置
污染处置组根据现场情况和专家意见,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督促涉事单位或协调专业处置力量立即采取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防止水体污染扩大、科学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3.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舆情引导组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的收集、处置、引导与监控,及时报告有关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根据需要由市信息与宣教中心提供新闻通稿,经市局办公室审核,报市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上报市政府宣传部门,由市政府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开展宣传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5.4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所在地县级环保局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依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厅配合环保部组织调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厅环境应急办牵头,相关处室、单位配合组织调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局环境应急办牵头,相关科室、单位配合组织调查。
上级环保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保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对处置不力、信息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环境应急工作需要配齐专门的应急监测设备和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可以随时调动,及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市环境监测站对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健全环境应急队伍,做到环境应急有机构、有人员。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响应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提交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市局办公室应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将环境应急纳入财政预算优先安排范围。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应急信息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保障工作,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应急救援车辆要由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时刻保持车况良好,统一调度,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立即赶赴现场,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7.4 技术保障
结合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配合局环境应急办组织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将组织预案宣传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环保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三明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三明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2.三明市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程序图
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
4.三明市环境应急专家库
5.三明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分库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