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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三明市生态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0-26 10:17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做实“绿色三明”文章,打造“中国绿都·最氧三明”品牌,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以模范典型力量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弘扬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价值观,共建“水净、河清、天蓝、地绿、居怡”的美丽三明。

  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福建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三明市重大专项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省人社厅批复,并经市领导同意,拟开展“三明市生态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对象为全市从事生态文明建设的基层组织和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组织,主要包括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

  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对象为全市从事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线工作者和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新闻工作者、教育工作者、企业人员等。

  2018年以来已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推荐。

  (二)表彰名额

  三明市生态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名额40个,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名额100名(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

  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原则上不推荐县(市、区)处级以上干部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推荐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和乡科级正职所占比例总和不超过奖励人数的40%(县处级以上干部不超过15%);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可按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参加评选。垂管单位由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进行推报。

  二、评选表彰种类和标准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

  (一)先进集体。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三明市生态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及奖牌。

  (二)先进个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三明市生态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及证书。奖励对象为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嘉奖一次,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对象为其他人员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2020年度因重大专项工作奖励等已获得嘉奖、记功(记三等功)的先进个人,只授予荣誉称号,不再给予嘉奖及一次性奖金。

  三、评选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二)在以下一个或多个领域开拓创新、表现突出、成效显著、影响广泛:

  1.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格落实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积极推进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应对环境风险,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

  2.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探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

  3.开展生态文明重大理论、专项课题研究;

  4.开展生态文明社会宣传和教育培训;

  5.推动行业(企业)绿色转型升级;

  6.其他在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的。

  (三)五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四、评选程序和时限

  (一)组织推荐和协审。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委,市直推报单位党委(党组)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单位贡献及干部德才素质、一贯表现,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先进集体按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先进个人按表彰分配名额多1名的差额比例提出初步建议表彰对象(按优选顺序排列),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政法委、检察院、卫健委、法院等部门意见(所在单位正在接受巡察或巡察结束不满半年的还应征求巡察办或者巡察组意见);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人还需征求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按类填写有关奖励审批表、协审表、公示情况表、汇总表等,于2020年11月13日前报送市评选办(市生态环境局)。

  (二)复核。市评选办对报送的初步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复核,确定正式建议表彰对象。

  (三)研究决定。市评选办汇总正式建议表彰对象相关材料,经市人社局审核后,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提请市委研究决定。

  (四)公示。经市委研究同意的表彰对象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信访举报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影响评选情形的,予以取消评选资格。

  (五)表彰。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行文予以表彰奖励。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生态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评选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林俊德副市长任组长,市生态环境局、人社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直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评选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委和市直推报单位要按照市委要求,严肃政治纪律,精心组织领导,真正把德才素质好、实绩突出、群众公认、最优秀的集体和干部推荐出来,树立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

  (二)严格审核把关。要严格按照评选范围、条件和程序组织推荐,认真审核把关,不得搞论资排辈、照顾性安排,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杜绝“带病推荐”,确保每个推荐对象都能经得起考验检验,要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三)按时完成报送。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做好组织推荐、公示、协审等工作,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无合适推荐的人选。同时,要严格规范报送,需报送的书面材料为:党委(党组)推荐报告、协审相关材料(含听取巡察办或巡察组意见情况)、公示情况表、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电子版材料为:汇总表(EXCEL格式)、奖励审批表。

  联系人:池文斌,15******569,李锦炉,18******583,办公室电话:8239705;书面材料寄送: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人事科;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mhbrsk@163.com。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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