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时间:2019-11-28 08:49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及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处理有关环境污染问题。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地方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设施、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配合省上做好辐射环境监测。按相应职责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指定,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以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审查。按国家规定组织审查开发建设区域、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相关事项。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方案。配合省上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分析,编制和发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信息。配合省上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环境数据中心建设工作。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国家、省上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政策措施。

(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监察和组织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和考评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有关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负责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四)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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