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大田高山茶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选址位于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合法性等问题)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04-12 15:08
投诉人

您反映大田高山茶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选址位于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合法性等问题”的信访事项(闽环信转字〔2021030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处理,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的基本诉求

反映大田高山茶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选址位于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合法性等问题,要求给出权威答复意见

二、项目基本情况

大田县茶叶批发零售中心(又称高山茶文化创意产业园)由三明市钻石置业有限公司承建,位于吴山镇吴山村与和洋村。项目用地经省政府批准闽政地〔2010〕838。该项目在大田县坑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距一级保护区约7公里)。

因涉及未批先建的问题,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已2018年4月10日向项目业主三明市钻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此外,大田县茶叶批发零售中心存在生活污水收集不到位问题。2018年4月16日,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督促项目业主就该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在当地政府的配合支持下,大田县茶叶批发零售中心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引至水源地保护区外排放。目前,项目生活污水收集不到位问题已整改完成。

三、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大田县自然资源局出让位于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用于商住、酒店性质用途的建设用地之前,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的环评手续?未办理该等手续的出让行为是否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问题

根据环评法规定,三明市钻石置业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大田县自然资源局出让土地的条件和要求,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建议投诉人向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反映。

(二)关于“大田高山茶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目前是否已确认完成整改,并已针对其在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暴露出来的环境问题作出了销号处理?”

在发现该项目存在生活污水收集不到位的问题后,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于2019年3月完成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建设,布设管道将生活废水引到水源保护区外排放。相关整改情况已由省政府报送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并完成整改销号。

(三)关于“在具备了相应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将排污管网转移至保护区外,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商住、酒店项目是否可以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审批以继续开发建设?”问题

根据2018年8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2018〕767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酒店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综上所述,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商住、酒店项目不可以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审批以继续开发建设。

(四)关于“选址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项目,是否禁止建设、开发、经营对非原住居民销售的商品房、酒店业、餐饮业和一般茶叶种植?”问题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同时根据2018年8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2018〕767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酒店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综上所述,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开发、经营对非原住居民销售的商品房、酒店业、餐饮业,农业种植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14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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