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三元轧辊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1-29 16:02

  当事人名称:三明市三元轧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43821627D

  地址:三明市三元区陈大镇碧玉路185号 66幢

  当事人名称:邓承长,三明市三元轧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35*************03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且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三明市三元区陈大镇三米林碧玉路185号的厂址开展现场检查,你公司《三元轧辊年产4000吨黑色金属铸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0年6月29日经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号:91350402743821627D001U),现场无法提供该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相关材料。你公司建设有两台中频炉(1t/h)、两套砂处理设施、两台抛丸清理机、两间模型上料烘干房、两块浇注区,生产工艺为:制模--上料烘干--造型--熔炼--浇注--砂处理--抛丸--成品。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制模、上料烘干、造型工序正在生产,其他工序未生产。车间内堆放有大量原料和成品(金属铸件),上料烘干在密闭烘干房内进行,使用电加热。中频炉熔炼工序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一套砂处理废气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但排气筒中间位置腐蚀破损且未按规范建设采样平台和排放口标识牌;另一套砂处理废气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处理,但未配套排气筒。一台抛丸机废气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处理,但未配套排气筒;另一台抛丸机废气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处理后排气筒弯曲设置朝向地面并对准地面的水箱,未按要求规范设置。上述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与环评中“烘干废气与中频炉烟尘、抛丸粉尘和砂处理粉尘通过统一布袋除尘器集中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的要求不符。两块浇注区废气分别收集后经水箱过滤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设施,其中一块浇筑区域废气排气筒断裂,留存的一截排气筒高度约4米,另一块浇筑区域废气排气筒高度约2米;与环评中“浇筑废气与烘干炉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的要求不符。经进一步调查,你公司已正式投产,但检查时仍未开展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工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2025年12月19日提交的《整改报告》,结合2025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后督查时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已停止生产,正在开展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验收工作。

  2026年1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承长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事告〔2025〕00016号),告知你公司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承长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承长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承长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0月23日),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承长陪同见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违法事实及案发地点、时间段等;

  2.现场执法照片(共17张),证明现场具体违法事实情况等;

  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0月28日,邓承长),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承长承认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且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4.三明市三元轧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承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三明市三元轧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6.三明市三元轧辊有限公司《三元轧辊年产4000吨黑色金属铸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批复1份,证明你公司已取得项目环评批复;

  7.三明市三元轧辊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8.2025年12月19日你公司提交《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

  9.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2月25日),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未生产,且正在开展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验收工作;

  10.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2份,证明你公司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零(除本次外);

  1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事告〔2025〕00016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2026年1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承长依法送达告知书;

  12.我局执法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一)类“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第7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且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并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捌仟元整(¥278000.00)(详见自由裁量计算表),同时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承长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64000.00)(详见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承长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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