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铜浪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12-31 11:44

  当事人名称:福建铜浪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如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6800X7

  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小蕉工业园兴业二路26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期间你公司二期防水卷材生产车间(三号车间)正在生产,燃生物质导热油炉正在运行,燃天然气锅炉未运行。你公司二期防水卷材生产车间产生的工艺废气经旋风除尘+过滤器除油机+高速离心脱油机+旋转式RTO焚烧炉处理后经20m高排放口(DA003)排放;燃生物质导热油炉废气经静电除尘+水膜除尘后经15m排放口(DA001)高空排放。检查期间,二期防水卷材生产车间及燃生物质导热油炉相关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局委托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现场对你公司二期生产工艺废气排气筒(DA003)、燃生物质导热油炉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情况开展执法采样。根据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DHB<2025>101002),你公司燃生物质导热油炉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为500mg/m³,颗粒物浓度为47.6mg/m³,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规定的氮氧化物规定排放限值(200mg/m³)及颗粒物规定排放限值(30mg/m³),氮氧化物超标1.5倍,颗粒物超标0.59倍,2025年10月1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检测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5年10月15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明环责改〔2025〕00015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突击复查,检查期间,你公司正对燃生物质导热油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进行改造施工,无法对其废气排放情况开展采样与检测;结合2025年12月4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你公司相关改造施工已完成,正开展设备调试与验收工作。

  2025年12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环罚事告〔2025〕000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5年12月18日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积极整改,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请求从轻处罚。2025年12月26日,你公司与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

  我局认为:你公司积极整改,且主动与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你公司的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第九条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9月22日),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眭建强陪同见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违法事实及案发地点、时间段等;

  2.现场执法照片(共6张),证明现场具体违法事实实施点位和操作过程等;

  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0月17日,眭建强),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承认你公司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的事实;

  4.福建铜浪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如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委托函1份(眭建强),证明你公司授权其办理生态环境相关工作事宜;

  6.福建铜浪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及现场负责人眭建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眭建强身份;

  7.福建铜浪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8.福建铜浪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批复1份,证明你公司已取得项目环评批复及你公司燃生物质导热油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新建锅炉相应标准;

  9.福建铜浪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及你公司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

  1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1份,证明表3新建锅炉相关废气排放标准;

  11.2025年9月22日执法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DHB(2025)101002)及其原始记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监测当天你公司相关废气排放情况,且你公司已收到该检测报告;

  12.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及检测人员上岗证10份,证明采样及检测人员资质;

  1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1月11日),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后督查检查,检查期间,你公司正在对燃生物质导热油炉开展升级改造;

  14.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零(除本次外);

  15.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明环责改〔2025〕00015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针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且你公司已签收文书;

  16.2025年12月4日,福建铜浪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整改报告》1份,证明企业整改情况;

  17.福建铜浪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8月及9月企业自行监测报告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8月、9月自行监测结果废气排放达标;

  18.执法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19.生态损害赔偿协议1份,证明你公司与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五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经陈述申辩复核,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对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减少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最终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详见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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