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福建怡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荷青(身份证号码:35*************0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31FCT611
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小蕉工业园小微企业创业园6号楼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025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椰壳净水活性炭生产加工作业,你公司《梅列椰壳净水活性炭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11月19日经原梅列区环境保护局批复,你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登记编号:91350400MA31FCT311001X),现场无法提供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检查期间,现场建设的漂洗、烘干、圆振筛和生物质颗粒燃烧供热等生产设施均正常运行,漂洗工序生产废水收集经多级中和沉淀+RO反渗透处理后,部分废水回用于生产,部分废水经白色PVC管道排放至园区污水管网,排放的水质感官透明清澈,现场使用pH试纸测试为中性;烘干设施废气经收集、湿法除尘处理后经东北侧墙体一根管道横向设置排放,生产车间内堆存有较多吨袋装的原材料(袋装半成品废椰壳炭化料、盐酸仓库)及成品(净水用活性炭)。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你公司生产销售台账记录和税务缴税记录等材料,你公司自2023年已有相应成品销售记录及相关税务缴税记录。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属于含水洗工艺的非金属废料及碎屑加工处理行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93类“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的相关规定,你公司生产项目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按照规定需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污染物,但你公司仅于2024年8月28日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未申领排污许可证。
2025年9月29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明环责改〔2025〕00009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45日内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未完成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2025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椰壳净水活性炭生产加工作业,你公司《梅列椰壳净水活性炭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11月19日经原梅列区环境保护局批复,你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登记编号:91350400MA31FCT311001X),现场无法提供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检查期间,现场建设的漂洗、烘干、圆振筛和生物质颗粒燃烧供热等生产设施均正常运行,漂洗工序生产废水收集经多级中和沉淀+RO反渗透处理后,部分废水回用于生产,部分废水经白色PVC管道排放至园区污水管网,排放的水质感官透明清澈,现场使用pH试纸测试为中性;烘干设施废气经收集、湿法除尘处理后经东北侧墙体一根管道横向设置排放,生产车间内堆存有较多吨袋装的原材料(袋装半成品废椰壳炭化料、盐酸仓库)及成品(净水用活性炭)。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你公司生产销售台账记录和税务缴税记录等材料,你公司自2023年已有相应成品销售记录及相关税务缴税记录。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属于含水洗工艺的非金属废料及碎屑加工处理行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93类“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的相关规定,你公司生产项目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按照规定需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污染物,但你公司仅于2024年8月28日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未申领排污许可证。
2025年9月29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明环责改〔2025〕00009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45日内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未完成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9月5日),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荷青陪同见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违法事实及案发地点、时间段等;
2.现场执法照片(共12张),证明现场具体违法事实实施点位和操作过程等;
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9月12日,张荷青),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荷青承认你公司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9月16日,张荷青),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荷青及现场负责人苏忠明承认你公司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的事实;
5.福建怡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荷青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委托函1份(苏忠明),证明你公司授权其办理生态环境相关工作事宜;
7.福建怡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及现场负责人苏忠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苏忠明身份;
8.福建怡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9.福建怡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台账记录和税务缴税记录7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已有相应成品销售记录及相关税务缴税记录;
10.福建怡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1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项目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按照规定需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污染物;
1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1月17日),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后督查情况及你公司的整改完成情况;
13.福建怡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梅列椰壳净水活性炭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批复1份,证明你公司已取得项目环评批复;
14.福建怡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
15.福建怡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梅列椰壳净水活性炭生产项目生产项目现阶段年产1800吨椰壳净水活性炭生产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公示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已于2025年11月15日经专家验收通过,并于2025年11月17日完成验收材料公示;
16.福建怡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WJC251103027)1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检测;
17.福建怡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1份,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已于2025年11月6日申领完成;
18.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1月17日),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未生产,且已完成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工作并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19.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明环责改〔2025〕00009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针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且你公司已签收文书;
20.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零(除本次外);
21.福建省生态我局执法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22.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及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电子发票,证明你公司已履行生态损害赔偿。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鉴于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执法人员现场指出你公司环境问题后,你公司立即主动停止生产,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认为你公司污染物达标排放,且你公司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5〕10号)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2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经陈述申辩复核、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你公司日常生产过程应加强现场管理,保障相关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二类“排污许可管理类”第9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已履行全部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经陈述申辩复核、集体讨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壹仟元整(详见自由裁量计算表)。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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