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县安田养殖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11-03 11:24

当事人名称:沙县安田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映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934854874

地址:沙县高桥安田村安浆

我局于 2025年 5月 27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部分养殖废水经生化处理后直接进入两级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坑塘,再由坑塘进入氧化塘。第二级坑塘内设置有 1根 PVC套管,连通至下游农田。检查时,你公司生化处理设施后端两级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坑塘内存有养殖废水,一级坑塘西南侧土墙有黄褐色污水渗出后进入水渠,水流经水渠流入二级坑塘下方的荒地最终进入下游农田。监测人员依法在你公司生化处理后端一级坑塘、二级坑塘、一级坑塘西南侧渗水和坑塘下游水渠等位置采集水样。根据《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5]110号),你公司生化处理后端一级坑塘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598mg/L、氨氮浓度为 319mg/L、总磷浓度为 34.5mg/L。二级坑塘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348mg/L、氨氮浓度为 116mg/L、总磷浓度为19.1mg/L。一级坑塘西南侧渗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216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 1 中旱地作物限值0.08倍;氨氮浓度为91.3mg/L、总磷浓度为12.2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 5 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0.14倍和 0.53倍。坑塘下游水渠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212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 1 中旱地作物限值 0.06倍;氨氮浓度为 78.2mg/L;总磷浓度为 10.7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 5 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0.3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 5月 27 日),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其彬陪同见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2.现场执法照片(2025年 5月 27 日,共 14张)及光盘 1张(2025年 5月 27 日),证明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问题。

3.《污染源现场采样记录表》1份(2025年 5月 27 日)和《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5]110号)1份(2025年 5月29日),证明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依法在你公司生化处理后端一级坑塘、二级坑塘等位置采集水样,且你公司多个采样点污染源因子超标。

4.沙县安田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映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授权委托书1份(张其彬),证明你公司已授权委托张其彬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相关事宜。

6.沙县安田养殖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及现场负责人张其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张其彬身份。

7.《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 6月 11日,吴映生),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公司确认违法事实。

8.沙县安田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9.《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2025〕1号),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整改决定。

10.《延期整改报告》1份(2025年 7月 16 日),你公司延期整改情况。

1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 8 月 21 日)、《整改报告》1份(2025年 8 月 21 日),证明你公司一级坑塘已不再使用,二级坑塘和靠近排污口的坑塘已全部铺设防渗膜,且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12.2025年 6月 25 日,我局执法人员于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上提取沙县安田养殖有限公司的环保处罚档案,证明你公司2023年 5月 27 日以来未受到行政处罚。

1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 9月19日,吴映生),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补充调查情况及你公司确认违法事实。

14.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 9月 30 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事告〔2025〕000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2025年 10月 10 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如下陈述申辩:1.你公司认为无主观排放污水故意,非恶意逃避监管,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非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减轻处罚情形;2.本次的违法情节轻微,排放量小、时间短、未造成实际危害;3.企业经营困难,高额罚款将导致生产停滞,造成工人失业;4.对企业负责人行政拘留不符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希望不予移送公安机关。

我局认为:

1.存在逃避监管行为。一是根据调查,你公司生猪现存栏约4000头,2024年 4月至 2025年 7月,其养殖废水未经规范化排放口外排,而是贮存于黑膜沼气池、一级坑塘和二级坑塘等贮存池中,从现场拍摄照片可以看出涉案一、二级坑塘贮存废水量较大。你公司控制废水不外排,却使用未作防渗措施的一、二级坑塘贮存大量养殖废水并放任废水从坑塘中渗出,存在主观故意。二是本案办理过程中你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非主观故意。

2.自由裁量得当。一是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 5项不予处罚适用条件“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除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日均值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 10%,并在 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的规定,你公司一级坑塘西南侧渗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216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 1 中旱地作物限值 0.08倍;氨氮浓度为 91.3mg/L、总磷浓度为 12.2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 5 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14倍和 0.53倍的违法事实不符合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二是涉案处罚款是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共性、个性、修正裁量基准计算,每个裁量因素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取值合法、适当。

3.移送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法律适用无误。

综上,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第 3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5 年 10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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