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县永盛养殖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10-10 16:59

当事人名称:沙县永盛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盛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94376925J

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高桥镇池窠村 74号

2025年 5月 24 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427694376925J001C),养殖废水处理工艺为猪舍废水经粪污干湿分离、调节池、生化处理、氧化塘后达标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养殖活动,废水生化处理设施未运行,规范化排污口未排放废水,养殖废水从粪污干湿分离车间分离后,未进入生化处理及氧化塘等设施,而是通过管道外排至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措施且未设置回用设施的三级坑塘,废水排入第一级坑塘后,进而渗出流入至周边小溪。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相关点位采集水样,根据《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5]103 号),你公司第一级坑塘进水口 化学需氧量5850mg/L、氨氮 464mg/L、总磷 207mg/L,已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14.625倍、氨氮超标 5.8倍、总磷超标 25.875倍。同时,你公司总磷、氨氮自动监控设备已于 2024年 3月 27 日完成安装,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设备于 2024年 5月 3 日完成安装,截至 2025年 5月 24日现场检查时仍未与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平台联网,已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60天联网期限。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 5月 24 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公司废水生化处理设施未运行,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

2.污染源现场采样记录表、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5〕103号)、采样监测人员合格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及送达回证(2025年 6月 11 日、2025年 6月 12 日)、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证明你公司排入外环境养殖废水超标及《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5〕103号)已送达情况;

3.2025年 6月 11 日承包方现场负责人林珠福《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负责人林珠福承认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联网的违法事实;

4.2025年 6月 12 日沙县永盛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盛清《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 6月 16 日福建水云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陈宗得《调查询问笔录》,佐证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联网的违法事实;

5.授权委托书(林珠福)、林珠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林珠福受你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6.授权委托书(陈宗得)、陈宗得身份证复印件、福建水云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美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宗得受福建水云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7.沙县永盛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件和法定代表人者王盛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8.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9.排污许可证(节选),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需经过生化处理后达标排放、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在 60日内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以及你公司厂区范围界限及受纳自然水体为东溪(Ⅲ类);

10.《承包协议书》《鱼塘租赁合同》,证明你公司已由林同湖等人承包以及三级坑塘即鱼塘不属于你公司;

11.《水质在线监控设备购买及安装合同》、 《运营维护技术服务合同》、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沙县永盛养殖有限公司设备信息截图,证明氨氮、总磷自动监测设备于 2024年 3月已安装完毕,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于 2024年 5月已安装完毕;

12.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为两年内 2次;

13.生态保护红线协审表,证明你公司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4.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15.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沙县永盛养殖有限公司点位信息截图,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已于 2025年 5月 27 日完成联网。

1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三明林业碳票转让交易合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三明林业碳票的核销证明,证明你公司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修正、个性裁量基准表(详见附件)等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给予从轻处罚,减少处 罚 款 45000 元, 处罚款人民币 壹拾捌万贰仟元整(¥ 182, 000.00),同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2.对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联网的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 44, 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一、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5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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