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武辉养殖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8-27 16:47

当事人名称/姓名:三明市武辉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振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MA2Y8FYU8J

地址/住址: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吉口村谢坑

我局于 2025年 5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 5月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福建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一栏载明,养殖废水经生化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但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公猪舍沼气池内养殖废水未经生化处理,直接通过一根白色 PVC管道收集进入氧化塘。现场该白色 PVC管道脱落,沼气池内养殖废水直接进入你单位氧化塘旁的山水沟中,最终进入外环境。福建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随即在公猪舍沼气池连接氧化塘的管道脱落处进行采样。

根据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25年 5月 30 日出具的《检测报告》(HDHB(2025)053002),当日你单位公猪舍沼气池连接氧化塘管道脱落处进入山水沟的废水中氨氮为 676mg/L、总磷为 157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 5月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2.2025年 5月 29 日现场执法照片和视频(证明现场检查、采样情况和违法事实);

3.2025年 6月 9 日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单位问题整改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 3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 年 6 月 10 日、2025 年 6 月 12 日、2025 年 6 月 23 日各1份)(证明你单位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2025年 6月 10日,三明市武辉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6.2025年 6月 10日,三明市武辉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振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明市水功能区划的批复》复印件(明政文〔2012〕216号)节选(证明你单位养殖废水排放去向或区域);

8.2025年 6月 10日,三明市武辉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黄炎峰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函(证明受委托人黄炎峰身份及受委托事项);

9.2025年 6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视频(证明你单位问题整改情况);

10.2025年 6月 23 日,三明市武辉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陈法原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函(证明受委托人陈法原身份及受委托事项);

11.三明市武辉养殖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你单位养殖废水需要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

12.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HDHB(2025)053002)及送达回证、 《现场采样记录表》、员工上岗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证明检查当日现场采样情况、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3.环保档案(证明两年内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情况);

14.《关于商请协助调查的函》和《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调查的函的函复意见》(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15.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5年 8月 1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环罚事告〔2025〕00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第 3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单位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同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大写:¥1225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5 年 8 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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