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祥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78452262C。
地址/住址:三明市三元区黄砂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白炭黑 1#和 2#生产线磨粉包装车间的粗料磨粉工序除尘器废气排放口和成品包装工序除尘器废气排放口未在排污许可证中体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 8月 17 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和现场(包括无人机)拍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2.2024年 8月 18 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配合调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3.2024年 8月 18 日,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4.2024年 8月 18 日,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肖祥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4年 8月 18 日,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函(证明受委托人黄源光身份及受委托事项);
6.2024年 8月 18 日,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黄源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7.2024年 8月 18 日,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节选(证明磨粉工序除尘器废气排放口和成品包装工序除尘器废气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
8.2024年 8月 18 日,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收证明(证明你单位 2023年营收情况及规模);
9.2024年 8月 26 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已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10.三明市黄砂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总体规划(2022-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环评节选和环保档案(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你单位两年内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 4次行政处罚);
11.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 11月 20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环罚事告〔2024〕0000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 9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单位)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今后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处罚:
☑罚款 35000(大写:叁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4 年 11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