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涌欣工贸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4-18 16:54

当事人名称:福建涌欣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莉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503197220

地址:沙县青州镇涌溪村工业区

2025年 1月 2 日、1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松香树脂的生产,《松香树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环审〔2012〕13号)于 2012年 3月由原三明市环保局通过审批,其中一期年产 5000吨松香脂与 2500吨顺丁烯改性松香脂生产线于 2022年 1月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设一条司盘生产线,检查时未生产,主要生产设施为 4个反应釜,其中 2个反应釜于 2023年 11月购买,生产工艺为山梨醇脱水-加入油酸酯化-沉淀-司盘,生产线周边及原辅料仓库内存放大量油酸、氢氧化钠、山梨醇、抗氧化剂等生产司盘的原料,厂区东侧成品仓库内存放大量产品司盘(数量为 42桶,约 37.5吨)。经查,该司盘生产线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需要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但你公司未对该司盘生产线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 年 1 月 2 日、1 月 8 日 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执法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新建设一条司盘生产线且存在生产行为;

2.2025年 1月 8 日对你公司销售副总林鑫华、厂长吴爱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销售副总林鑫华、厂长吴爱娇承认你公司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违法事实;

3.你公司 2025年 1月 8 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莉娇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你公司 2025年 1月 8 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林鑫华、吴爱娇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林鑫华、吴爱娇受你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你公司 2025年 1月 8 日提供的松香树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节选及其批复、松香树脂生产项目年产 5000吨松香脂与 2500吨顺丁烯改性松香脂生产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节选、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证明你公司已建设一条松香脂生产线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但产品未涉及司盘;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公司新建设的司盘生产线项目类别属于专用化学产品制造,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

7.你公司 2025年 2月 18 日提供的司盘项目投资金额说明,证明你公司新建设的司盘生产线的主要生产设备为四个反应釜,外加改造使用的钢材、管件及人工费用,总投资额为 257250元人民币;

8.你公司 2025年 2月 18 日提供的整改报告及 3月 24 日提供的司盘项目拆除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的问题整改情况,已拆除司盘项目反应釜及连接管道的保温系统,不具备生产能力;

9.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3〕138号)复印件及环境执法平台截图,证明你公司曾环境违法1次,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莉娇此前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10.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5年 4月 3 日 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事告〔2025〕000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个性材料基准表第(一)类“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第 1点、第 7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对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元整(¥ 4100.00),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责令新建设的司盘生产线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 310000.00)。综上,对你公司共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肆仟壹佰元整(¥ 3141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邱强

 话:0598-8228145

址: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生态法规科

邮政编码:365000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5 年 0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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