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财亿养殖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1-17 15:00

当事人名称/姓名:三明市财亿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78452262C地址/住址:三元区岩前镇岩前村外罗坑3号

我局于2024年08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接到岩前镇工作人员投诉反映,位于岩前镇岩前村渔塘溪罗坑支流水体呈黑色。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瑞得利(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开展巡查工作。经查,现场发现你单位的异位发酵床挡墙存有一个缺口,污水从该缺口流入厂区旁山水沟中,最终进入外环境。瑞得利(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随即对异位发酵床挡墙缺口、异位发酵床挡墙缺口外流水汇入你单位旁山水沟处上游、异位发酵床挡墙缺口外流水汇入你单位旁山水沟处下游、你单位旁山水沟处下游约1公里处、你单位旁山水沟汇入渔塘溪罗坑支流处下游、你单位旁山水沟汇入渔塘溪罗坑支流处上游等6个点位进行采样(各2瓶)。

2024年9月3日,瑞得利(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N0:[2024]RDLFJ(HJ0822-01)显示,你单位异位发酵床挡墙缺口排放的废水中COD浓度为2.73x10 mg/L、氨氮浓度为360.7mg/L、总磷浓度为7.18mg/L;异位发酵床挡墙缺口外流水汇入你单位旁山水沟处上游COD浓度为18mg/L、氨氮浓度为0.61mg/L、总磷浓度为0.12mg/L;异位发酵床挡墙缺口外流水汇入你单位旁山水沟处下游COD浓度为80mg/L、氨氮浓度为2.57mg/L、总磷浓度为1.98mg/L。其中,你单位异位发酵床挡墙缺口排放的废水中COD浓度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限值(COD40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及现场执法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所在位置和违法事实);

2.《检测报告》N0:[2024]RDLFJ(HJ0822-01)及送达回证、瑞得利(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上岗证及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证明检查当日现场采样情况、检测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检测报告的送达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3日和9月3日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后续

调查情况及你单位确认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4年8月23日,三明市财亿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5.2024年8月23日,三明市财亿养殖有限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张燚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4年8月23日,三明市财亿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张占贵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函(证明受委托人张占贵身份及受委托事项);

7.2024年8月23日,三明市财亿养殖有限公司提供营收证明、环保档案(证明你单位2023年营收情况及规模、两年内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情况);

8.2024年8月26日,三明市财亿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三明市财亿养殖有限公司整改报告》和2024年9月11日我局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问题整改情况);

9.《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明市水功能区划的批复》复印件(明政文〔2012〕216号)节选(证明你单位养殖废水排放去向或区域);

10.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12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环罚事告〔2024〕000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同日,你单位提出以下陈述申辩事由,请求不予处罚:

一是因你单位的异位发酵床所在位置位于地质灾害多发区域,且连续多日刮风下大雨极端天气造成异位发酵床塌陷有缺口,造成污水外流。该情况属于不可抗力的天灾导致,岩前镇政府也帮助你单位收集事发当日涉及极端天气和地质灾害的有关材料。

二是事发当日的问题你单位立即整改完成,态度较好。日常经营期间也有认真开展环保工作,近几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但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均处于亏损经营状态。此次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的拟处罚决定金额你单位无力承担,希望我局能以批评教育为主,从轻处理。

我局认为:一是违法行为发生当日出现了极端天气。岩前镇政府提供的三元区自然资源局、三元区气象局联合发布的《三元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2024年第10期)明确,2024年8月21日10时至8月22日10时,岩前镇岩前村(你单位所在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为黄色预警,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提供的三元区乡镇街道防汛工作群内微信截图证实,2024年8月21日7时至8月22日8时,三元区5个乡镇降水超过50毫米,其中岩前镇降水最大为69.5毫米(岩前镇为你单位所在的乡镇)。二是你单位无违法排污的动机。你单位发生塌陷的异位发酵床内贮存的猪粪为固体,是制作有机肥的原料,且结合调查人员现场勘察情况看,异位发酵床缺口处痕迹不像人为破坏形成,你单位无违法排污的动机和理由。三是你单位及时完成整改。2024年8月26日,你单位将《整改报告》送达我局,称因地基下陷严重,挡墙缺口无法封堵,故减小异位发酵床面积,重新建设挡墙。之后我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确已及时完成整改工作。经查询环保档案,2020年以来,你单位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综上,你单位及岩前镇政府提供证据足以证明你单位因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导致违法行为发生,没有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2.你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

3.你单位要加强极端天气的隐患排查工作,同时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纳入环保日常管理工作。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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