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得利(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2-19 14:56

当事人名称:瑞得利(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1R4CN69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港新城西路14号沙村14幢。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采样人员自驾SUV汽车(车牌号:闽D586BB)于2024年1月17日09:07从沙县高速口驶入,09:53从明溪高速口驶出,前往清流县总医院进行采样,采样结束后12:57从宁化高速口驶入,14:27从沙县高速口驶出,该时段之后至1月18日无进出高速路口的记录。但你公司2024年1月24日对清流县总医院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024]RDLFJ(HJ)0117-01),记录你公司采样人员赖酥铭、陆树敏于2024年1月17日当日22:16至23:01对清流县总医院厂界噪声开展现场检测,上述检测时段采样车辆已离开清流县总医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证明你公司吕健陪同见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2.2024年9月6日和9月12日,你公司提供3份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吕健、黄濛和曾建秀为被授权委托人,代理公司处理相关生态环境工作。

3.2024年9月12日和9月1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黄濛和吕健),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

4.2024年9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清流县总医院自行监测检测报告》(编号:[2024]RDLFJ<HJ>0117-01,2024年1月24日)和原始记录,以及执法人员在福建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稽核管理系统上调取的2024年1月17日-18日采样使用车辆闽D586BB缴费记录,证明你公司存在采样结束时间晚于采样车辆离开时间的违法事实。

5.2024年9月12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金秀身份证复印件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9月14日提供《公司名称变更说明》原件1份,10月21日提供《证明》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原名为“瑞得利(福建)校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变更为“瑞得利(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6.2024年9月25日,你公司提供《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的问题整改情况。

7.2024年9月6日,你公司提供与清流县总医院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复印件1份,10月21日提供《关于检测费用收取的说明》和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肆仟零伍拾元整。

8.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环保监测〔2019〕3号),认定伪造监测数据的相关情形。

9.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于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上提取你公司的环保处罚档案,证明你公司2018年以来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10.我局执法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七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五)在采样、分析、审核、报告等监测全过程,任一环节出现伪造时间或者签名的;……(七)未开展采样、分析就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未在烟道开设采样口进行废气有组织排放采样就出具监测报告的”规定的情形,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2024年12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事告〔2024〕000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个性和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零伍拾元整,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