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沙县夏茂紫麟养殖场
经营者:吴作标 身份证件号码:350425***9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32FW6M16
地址: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中堡村山坑垅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正在进行养殖活动,舍外发酵床车间及搅拌池未运行使用,你养殖场另建设有一个沼气池,猪舍产生的部分废水进入沼气池,经发酵后产生的沼液流入厂区内一池塘;猪舍剩余废水通过一管道可直接流入该池塘。池塘内存有大量固液混合物,池塘内东南侧竖直设有一根PPR波纹管,池塘内液体漫过该管道口,从你养殖场厂区外东南侧斜坡PPR波纹管管道口排出,执法人员于厂区外东南侧斜坡PPR波纹管管道口(即《监测报告》中紫麟消毒间西南侧池塘地埋管道排放口)采集水样两瓶。根据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4〕225号),厂区外东南侧斜坡PPR波纹管管道口采集水样COD浓度为1.57×103mg/L、NH3-N浓度为344mg/L、TP浓度为55.7mg/L,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COD超标3.9倍,NH3-N超标4.3倍,TP超标7.0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9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察附图、现场执法照片,证明你养殖场舍外发酵床车间及搅拌池未运行使用、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
2.污染源现场采样记录表、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4〕225号)及送达回证(2024年9月2日)、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证明你养殖场厂区外东南侧斜坡池塘地埋管道排放口排放废水超标及《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4〕225号)已送达你养殖场情况;
3.2024年9月29日对你养殖场员工吴占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养殖场经营者吴作标陪同检查、承认你养殖场违法事实;
4.你养殖场2024年9月29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吴占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吴占发受你养殖场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你养殖场2024年9月2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吴作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养殖场身份和经营者身份,你养殖场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节选)、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节选),证明你养殖场生产废水处理工艺为生产废水全部用于有机肥加工,不外排;
7.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三明市水功能区划,证明你养殖场生产废水排放去向为三类水体;
8.2024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证明你养殖场已完成整改;
9.你养殖场2024年9月3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证明你养殖场属于个体工商户;
10.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环罚事告〔2024〕0031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养殖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计算,结合你养殖场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责令你养殖场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并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