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4〕168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福建天翼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进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
份证件号码: 91350403595963083K
地址/住址: 三明市三元区城东村白蒙畲
我局于2024年6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东牙溪(村头村段)河水呈黑色状态,随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东牙溪(村头村段)周边河道(沟)开展巡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大门处山水沟的外排水呈黑色状态。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培根肉的生产加工及销售, 生产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 COD和氨氮。你公司废弃污水处理站的废水收集池内存有黑色残液(现场不具备采样条件),池底放置一个带有软管的抽水泵(检查时未开启), 软管连通至废弃污水处理站旁的雨水沟,软管和雨水沟中均存在黑色残液, 黑色残液经雨水沟进入一收集槽后, 通过槽内 pvc管流入公司厂区北侧山水沟, 与上游山水汇合后,最终通过厂区大门处的山水沟排入东牙溪。 我局执法人员对收集槽内黑色残液、 汇合处上游山水和大门处山水沟的黑色外排水进行采样。
根据我局委托的瑞得利(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 NO: [2024] RDLFJ(HJ) 0609-15) , 你公司厂区大门处山水沟排放水中 COD浓度为104mg/L、 氨氮浓度为6.5mg/L; 收集槽内残液 COD浓度为 3.05×103mg/L、 氨氮浓度为253mg/L; 厂区上游山水 COD浓度为7mg/L、 氨氮浓度为0. 25mg/L。
以上事实, 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9日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2.2024年6月 9日和2024年9月23日现场执法照片和视频(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补充调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3.2024年6月 21日和2024年9月 23日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共3份) (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补充调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4.2024年6月21日, 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5.2024年6月21日, 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进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4年6月 21日和2024年9月 23日, 你公司提供的委托函(证明受委托人游晓旋、周和贤和陈吉群身份及受委托事项);
7.2024年6月21日, 你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游晓旋、 周和贤和陈吉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8.2024年6月21日, 你公司提供的环评报告表节选(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的受纳水体和排放标准);
9.《现场采样记录表》、《检测报告》(NO:[2024] RDLFJ(HJ)
0609-15)和《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 (证明检查当日现场采样情况、水质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
性) ;
10.2024年6月21日, 你公司提供的营收证明(证明你公司2023年营收情况及规模);
11.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2.2024年9月23日, 你公司提供的污水站转运记录和污泥委托转运记录(证明你公司与周和贤建立委托关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10月 22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闽明环罚事告〔2024〕 00010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参照 《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 (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处罚:
R罚款 133300 (大写: 壹拾叁万叁仟叁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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