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4〕155号
当事人名称:明溪县兴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逢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58753553XL
地址:福建省明溪县瀚仙镇石珩村沙坊31号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通过调取检测过程历史监控录像 及相关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2024年7月 5日分别对车牌号为闽G8955E、闽GFC669的轻型栏板货车(燃 料类型为柴油)进行检测,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该 车辆尾气排放口存在冒黑烟现象,你公司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350400152405231714430201,350400152407050949230201);2.经调阅历史检测报告,你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对车牌号为闽GF6729的轻型栏板货车进行检测,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法,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 350400152310180952360201),报告中显示该车发动机额定功率 为35kw,实测最大轮边率为24.5kw,与该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 应用平台备案的铭牌发动机额定功率(72kw)不一致,你公司在 未达到车辆实际额定功率的40%的情况下出具用车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执 法照片、调取的历史监控录像、《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公司的检测过程历史监控录像,你公司为检测过程中尾气排放口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的车辆出具了2份合格检测报告,以及在未达到车辆实际额定功率的40%的情况下,出具了1份合格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13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魏顺利制作的 《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魏顺利陪同检查及 相关情况,承认你公司违法事实;
3.你公司2024年8月1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林逢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你公司2024年8月13日提供的企业营收证明,证明你公司是小型企事业单位;
5.你公司2024年8月6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魏顺利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魏顺利受你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6.你公司2024年8月13日提供的尾气检测费用收款收据(共3张),证明你公司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
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证明柴油车加载减速法应当遵循的检测标准;
8.你公司2024年8月13日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 的问题整改情况;
9.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 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 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 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我 局于2024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环罚 事告〔2024〕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 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 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 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12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规范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123300(大写: 壹拾贰万叁仟叁佰元 )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 (大写:贰佰肆拾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 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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