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天尊铸业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0-28 12:00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决〔2024〕 157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福建天尊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周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3504006850533580, 地址/住址: 三明市梅列区小蕉工业区

我局于 2024年 07月 12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铸件型芯工段、打磨工段正在生产,其他生产工段未生产。执法人员对照你公司排污许可证 (编号913504006850533580001Q)逐一对你公司废气排放筒进行核查。经调查,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废气排放口数量为10个, 实际共设置有12根废气排放筒。其中,增加设置的2根废气排放筒分别为 V法铸造环节布袋除尘器排气筒(高度15米)和3#抛丸机布袋除尘器排气筒(高度15米), 均未载入排污许可证。检查时, V法铸造环节和3#抛丸机设施未运行,相关排气筒未排放污染物。 2024年8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明环罚责改[2024]00015号》,责令你公司于收到决定书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确保废气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相符。 2024年9月9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后督查,你公司 V法铸造环节和3#抛丸机设施未运行,设施上悬挂停用警示牌,相关排气筒未排放污染物,但你公司尚未完成排污许可证重新申领工作,现场排气筒数量仍与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不相符。

以上事实, 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12日), 证明你公司安环部副经理邓渝江陪同见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2.现场执法照片(2024年7月 12日, 共6张), 证明你公司存在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问题。

3.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份(2024年8月 1日,邓渝江), 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公司确认违法事实。

4.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明环罚责改[2024]00015号》 1份(2024年8月 13日)与送达回证1份(2024年8月14日), 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内容及期限。

5.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9日),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的后督查情况。

6.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委托函1份(邓渝江) (2024年8月1日), 证明你公司

已授权委托邓渝江处理调查询问相关事宜。

8.你公司受委托人及安环生产部副经理邓渝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受委托人邓渝江身份。

9.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当事人。

10.企业营收证明1份(2024年7月 30日), 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11.你公司提供的《福建天尊铸业有限公司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许可数量不符整改情况说明》 (2024年9月20日),证明你公司正在对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情况进行整改。

12.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闽明环罚事告〔2024〕 000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 理由、 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截至2024年10月22日, 你公司在接到我局告知书后, 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罚款 32601 (大写: 叁万贰仟陆佰零壹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4年 10月 23 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