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4〕156号
当事人名称:三明舒展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爱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MA34KEA15F
地 址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德安工业区15号一层1号, 1层2号,夹层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通过调取检测过程历史监控录像 及相关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2024年8月5日分别对车牌号为闽GP5131、闽 G2K939的轻型栏板货车(燃 料类型为柴油)进行检测,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该 车辆尾气排放口存在冒黑烟现象,你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350402342308101349230101,350402342408051303320101) 中检查项目“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的结果为否,并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2.经调阅历史检测报告,你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对车牌号为闽GMF128的轻型多 用途货车进行检测,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法,并出具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为:350402342312081039390101),报告中显示该车 发动机额定功率为50kw, 实测最大轮边率为31.5kw,与该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备案的铭牌发动机额定功率(103kw)不一致,你公司在未达到车辆实际额定功率的40%的情况下出具 用车检测报告。3.经调阅历史检测报告,你公司于2024年5月 27日对车牌号为闽GX2336的轻型多用途货车进行检测,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法,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 :350402342405271041090101),报告中显示该车发动机额定功率 为60kw, 实测最大轮边率为37.6kw,与该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 应用平台备案的铭牌发动机额定功率(120kw) 不一致,你公司 在未达到车辆实际额定功率的40%的情况下出具用车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执法 照片、调取的历史监控录像、《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公司的检测过程历史监控录像,你公司 为检测过程中尾气排放口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的车辆出具了2份 合格检测报告,以及在未达到车辆实际额定功率的40%的情况 下,出具了2份合格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12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宋舒强制作的《调 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宋舒强陪同检查及相关情 况,承认你公司违法事实;
3.你公司2024年8月1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 定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李爱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身 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你公司2024年8月12日提供的企业营收证明,证明你公 司是微型企事业单位;
5.你公司2024年8月6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宋舒强身份 证复印件,证明宋舒强受你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6.你公司2024年8月12日提供的尾气检测费用收款收据, 证明你公司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叁佰贰拾元整;
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 减速法)》(GB 3847-2018)节选,证明柴油车加载减速法应当 遵循的检测标准;
8.你公司2024年8月12日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的 问题整改情况;
9.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 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 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我 局于2024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环罚事 告〔2024〕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 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 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12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规范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123300(大写:壹拾贰万叁仟叁佰元 )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0 (大写:叁佰贰拾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 10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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