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4〕154号
当事人名称:清流县利民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7775129539
地址/住址:清流县龙津镇凤翔社区碧林北路201号
我局于2024 年 8 月 7日 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通过调取检测过程历史监控录像及相关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2024年6月6日分别对车牌号为闽GCU660、闽 GWZ192 的轻型栏板货车(燃料类型为柴油)进行检测,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该 车辆尾气排放口存在冒黑烟现象,你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350400042403221159350101、350400042406061009590101) 中检查项目“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的结果为否,并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2.通过调取检测过程历史监控录像及相关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2024年7月24号闽 GJE769小型轿车(汽油)检测时的视频监控录像,根据上述车辆检测报告,检测方法为简易瞬态法,检测过程中你公司未将烟气流量管套入汽车尾气排放口,并对上述车辆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350400042407241648250101)。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执法 照片、调取的历史监控录像、《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公司的检测过程历史监控录像,你公司 为检测过程中尾气排放口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的车辆出具了2份 合格检测报告,以及未按技术规范要求未将烟气流量管套入汽 车尾气排放口上,出具了1份合格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14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主任检验员李晓 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主任检验 员李晓军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承认你公司违法事实;
3.你公司2024年8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 定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李晓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身 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你公司2024年8月14日提供的企业营收证明,证明你公 司是小型企事业单位;
5.你公司2024年8月14日提供的尾气检测费用收款收据 (共3张),证明你公司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6.《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 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节选, 证明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汽油车简易瞬态法应当遵循的检测标 准;
7.你公司2024年8月13日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的问题整改情况;
8.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 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 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我 局于2024年10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环罚 事告〔2024〕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 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 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 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12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规范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120000(大写:壹拾贰万元)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 (大写:贰佰壹拾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 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 0 2 4 年 1 0 月 2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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