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恒晟竹木业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0-28 11:26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 2024〕 159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三明恒晟竹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贤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41659435F
地址/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竹洲工业园2号

我局于2024年0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你公司锅炉正在燃用,废气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气。 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瑞得利(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开展废气检测。经检测,你公司锅炉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浓度分别为 1389.8mg/m³366mg/m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规定限值(颗粒物50mg/m³,氮氧化物300mg/m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0日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执法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7月10日, 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况);

3.2024年7月17日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公司确认违法事实);

定证书附表》 (证明检查当日现场采样情况、检测结果、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2024年7月17日, 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6.2024年7月17日, 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刘贤洪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4年7月17日, 你公司提供的李浩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李浩明身份);

8.2024年7月 17日, 你公司提供营收证明(证明你公司2023年营收情况及规模);

9.你公司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证明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执行的标准) ;

10.2024年8月1日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 19日你公司送达的《整改报告》和2024年10月 15日你公司送达的 《检测报告》 ( NO: [2024] RDLFJ( HJ) 1015-10) (证明你公司已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11.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 10月 1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闽明环罚事告〔2024〕 0001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 (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五类“超标排污类”第2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处罚:

罚款¥132800 (大写:壹拾叁万贰仟捌佰元整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4年 10月 23 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