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中心)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9-20 17:48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 2024〕 116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三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罗永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350400738042207N
地址/住址: 三明市梅列区碧湖长埔垄
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省总队委托第四方(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4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未开展 COD、 氨氮、 总磷在线监控设备月度实际水样比对工作; 2.你单位未开展流量计季度比对工作; 3.检查期间, 你单位 COD在线监控设备报警“吸核查液超时”,检查发现 COD在线监控设备标液管未插入标液试剂瓶中, 呈悬空状态, 无法正常进行24H自动标液核查;4.你单位总磷在线监控设备中, 5mg/LTP校正液配置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 有效期为90天, 检查时已过期; 5.你单位《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巡检记录表》、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故障/异常数据处理记录》、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实际水样比对记录表》、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停运记录表》、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废液回收记录表》、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试剂更换记录表》、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核查标定记录表》均为空白, 未填写任何记录。

以上事实, 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6月14日), 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许永良陪同见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2.现场执法照片(共9张), 证明你单位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

3.现场执法视频1份, 证明你单位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

4.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份(2024年6月24日, 许永良), 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单位确认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5.三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罗永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6.委托函1份(许永良), 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许永良处理调查询问相关事宜;

7.三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中心受委托人及现场负责人许永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受委托人许永良身份;

8.三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9.企业营收证明1份, 证明你单位属于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10.三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中心(三明市城市固体废物净化管理中心)排污许可证(节选)1份, 证明你单位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及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

11.福建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2.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Cr、 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 HJ355-2019),证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相关运行技术规范及要求;

13.福建省生态环境云环境执法系统截图, 证明你单位前期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14.三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中心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 证明你单位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事告〔2024〕 00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接到我局告知书后, 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 (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加强设施管理和维护,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9000元(大写: 贰万玖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4年 0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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