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 〔2024〕 98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三明市耀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林青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350402MA8UK64J5F
地址/住址: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列西街道小蕉村4号
省总队“清水蓝天”专项帮扶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组会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 06月 06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你公司沉淀池污泥均露天堆放,部分污泥经地表漫流至厂区内雨水沟,且该雨水沟与外环境雨水沟相通, 外环境雨水沟有明显沉淀池污泥流失痕迹。
以上事实, 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2024年6月6日),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陪同见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及违法事实;
2.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份(2024年7月 1日),证明你公司确认的环境违法行为;
3.现场执法照片1份(共13张),证明你公司存在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并部分流失、渗漏至外环境的问题;
4.三明市耀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青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委托函1份(郑昌洪), 证明你公司已授权委托郑昌洪处理调查询问相关事宜;
6.三明市耀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及现场负责人郑昌洪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受委托人郑昌洪身份;
7.三明市耀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8.企业营收证明1份, 证明你企业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9.三明市耀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2024年6月6日检查发现的固体废物未按规范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流失的情况说明》及《固废处理协议》, 证明你公司沉淀池污泥处置方式, 无需处置费用;
10.三明市耀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评(节选)1份, 证明你公司环评中对固废管理相关要求;
11. 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
准》, 证明固体废物贮存相关技术要求;
12.三明市耀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2024年8月2日),证明你公司问题整改情况;
1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2024年8月19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回头看”检查,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14.我局执法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
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 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 08月 26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闽明环罚事告〔2024〕 00005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七)擅自倾倒、 堆放、 丢弃、 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 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六类“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第12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进一步强化固体废物“三防”措施, 防止环境污染。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5834 (大写: 壹拾万伍仟捌佰叁拾肆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签 #* 2024 年9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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