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顺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9-11 09:46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4〕100号

 

当事人名称:三明市顺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连裕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MA2Y2EBU65

    地址/住址:三明市三元区棒线北路2号

    我局于20245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通过调取检测过程历史监控录像及相关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在对车牌号分别为闽G0J756、闽G87912、闽G6376F、闽GRK769的车辆(燃料类型均为柴油)进行检测时,检测方法均为加载减速法,上述四辆车在检测过程中尾气排放口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你公司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350400392310171551580101350400392309071416430101350400392309050926550101350400392312141522340101)。2.通过调取检测过程历史监控录像及相关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在对车牌号分别为闽GWY967、闽GMH385、闽GEG028的车辆(燃料类型均为汽油)进行检测时,检测方法均为简易瞬态法,检测过程中均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将气体质量分析系统的锥形管安装固定在车辆排气管上,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350400392306281606040101350400392305311034360101350400392306011534560101)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3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主任检验员陈国强陪同见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2.2024年5月30日,现场执法照片(共16张)、调取的历史监控录像(共7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7份),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3.2024年6月1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陈国强、李显成),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公司确认违法事实。

4.2024年6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5.2024年6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连裕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4年6月19日,你公司出具的委托函2份(陈国强、李显成),证明你公司已授权委托陈国强、李显成处理调查询问相关事宜。

7.2024年6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陈国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显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陈国强、李显成身份。

8.2024年6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收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9.2024年7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尾气检测费用收款收据(共7张),证明你公司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肆佰贰拾元整。

10.2024年7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的问题整改情况。

11. 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12.《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节选,证明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汽油车简易瞬态法应当遵循的检测标准。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8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环罚事告〔2024〕000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4827日,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12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13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0元(大写:肆佰贰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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