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腾兴龙贸易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9-02 17:49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4〕96

 

当事人名称:福建腾兴龙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之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XNNXRXW

地址/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白沙街道奈坑11号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厂区内堆存有多处(约10余堆)物料,其中部分未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经查,你公司现场堆存的物料为冒火渣、电焊渣和扫地灰,未进行覆盖的物料为扫地灰(为清扫地板后收集的含有少量铁屑的物料,属于易扬尘物料),数量约30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7日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察附图和现场执法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2.2024年5月28日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公司确认违法事实);

3.2024年5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4.2024年5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之祥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4年5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委托函及受委托人陈林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陈林波身份及受委托事项);

6.2024年5月28日,你公司提供营收证明(证明你公司2023年营收情况及规模);

7.2024年6月13日,《福建腾兴龙贸易有限公司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8.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物料贮存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封闭围挡,并加以覆盖”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环罚事告〔2024〕00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其经营管理者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3800元(大写:贰万叁仟捌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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