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金圣特种钢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8-28 11: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决〔2024〕 00002号

 

当事人名称:三明市金圣特种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圣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438005789

地址/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洋溪镇兴洋路13号

我局于 2024年 05月 24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发现你公司浇铸砂型过程产生的废砂擅自露天堆放在厂区东侧及东南侧空地上,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防范措施,东南侧大门外地面存在废砂流失、渗漏至外环境的痕迹。

以上事实, 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副总张能发陪同见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2.2024年5月24日,三明市金圣特种钢有限公司现场执法照片8张,证明你公司存在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并部分流失、渗漏至外环境的问题。

3.2024年5月24日,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份,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公司确认违法事实。

4.2024年5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三明市金圣特种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圣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4年5月24日, 你公司提供的委托函1份(张能发), 证明你公司已授权委托张能发处理调查询问相关事宜。

6.2024年5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三明市金圣特种钢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及环保负责人张能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张能发身份。

7.2024年5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三明市金圣特种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8.2024年5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收证明1份, 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9.2024年5月 3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原东侧及东南侧露天堆放的废砂已清理完成。

10.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1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证明你公司适用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 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事告〔2024〕000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4年08月16日,你公司提出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免予行政处罚,主要提出如下意见:1、针对露天堆放铸造废砂等行为,你公司已接受整改要求并开展整改,只是受工作人员岗位调整、维持公司业务等影响推进整改的进度缓慢了些。 2、 因行业竞争及公司经营困难,受到行政处罚将影响公司的生产和发展。

经复核,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是你公司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及加强环保责任人员的环保意识的行为,属于你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应当落实的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二是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关于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范围,在自由裁量时,我局已结合该情况并按《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选取了从轻处罚的裁量等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 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六类“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第12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 (明环监〔2022〕59号)“附件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10000(大写:壹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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