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4〕76号
三明市金沙阳人造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金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60356678D;住所: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延永路100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福建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委托第四方人员对你公司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断开自动监控设施废气进气管道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无明显变动;使用22.4%的氧气标气直接通入自动监控设施,设施含氧量仍然保持在16%,无变化。现场查看校准台账记录本,无校准记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2024年7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10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2.现场执法照片(2024年4月10日,共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22日,叶小明,证明其违法事实以及设备异常原因);
4.2024年5月22日,你公司提供三明市金沙阳人造板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要求、废气排放类别为化工行业废气);
5.《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三明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明环科〔2023〕5号)(证明该企业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证明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功能区类别为二类);
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节选)(证明自动监控设施校准规范要求);
8.2024年5月22日,你公司提供企业整改报告(证明企业整改情况);
9.2024年6月11日,你公司提供企业委托第三方运维自动监控设施合同(证明企业整改情况);
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4〕9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4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规范对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管护,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陆佰元整(详见附件)。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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