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4〕45号
三明市鑫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MA8RDKLPX4;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小蕉工业园兴业三路1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3年12月14日,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投诉,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共建设有两个废塑料再生加工项目,生产工艺均为废塑料--造粒--冷却--切粒--包装入库。其中,位于小蕉工业园兴业三路12号厂区内加工项目未生产,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位于小蕉工业园兴业三路12号厂址东北侧厂房(原正邦冶金厂)内项目正在进行生产,该项目尚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项目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热熔、挤出工序部分废气存在无组织逸散现象,经对照你公司已办理的(兴业三路12号厂区内项目)环评报告表和排污许可证,项目热熔、挤出工序会产生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等废气污染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2024年3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2月14日、2024年2月1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2月14日执法照片;
3.2024年2月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2月4日,你公司提交的《证明》;
5.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鑫毅废塑料再生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明环评告〔2021〕)13号;
6.三明市鑫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
7.2024年2月4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4〕7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七)类“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序号14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位于小蕉工业园兴业三路12号厂址东北侧厂房内建设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污,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零肆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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