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4〕39号
三明市三元区金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家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31545332X3;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黄砂村渡头坪17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2023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对黄砂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排查,发现位于黄砂工业园区西南侧的雨水排放口旁设有一园区污水观测井,该污水观测井内污水来源为福建三农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三明市金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废水,生产废水经污水观测井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同时,观测井中上部有管道与黄砂工业园区雨水排放口支管连通,管道设有雨污切换阀门,当发生突发事故时,可通过关闭园区雨水排放口阀门,打开支管雨污切换阀门,让雨水经过污水观测井后进入污水处理厂。执法人员发现该污水观测井内污水水位较低,但距离井口较近位置井壁湿润且周边存在溢流痕迹。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2023年10月26日、11月26日该污水观测井内污水溢流外排,通过观测井旁原雨水沟进入渔塘溪,发生溢流外排后,你公司未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2024年2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2月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2月2日执法照片、监控录像及监控录像截图;
3.2023年12月22日、2024年1月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三明市黄砂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
5.2023年12月20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
6.2023年12月22日,你公司提交的《证明》;
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4〕5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九类“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第4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叁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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