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鹏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3-04 08: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4〕32号

 

三明市鹏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索明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63354304H;住所: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11号2幢一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3年12月7日12月19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你公司历史监控录像及相关检测档案,发现以下问题1.公司于2023年61日对车牌号为闽GD6229的小型轿车(燃料类型为汽油)JE3187的轻型栏板货车(燃料类型为汽油)进行检测时,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将气体质量分析系统的锥形喇叭管安装固定在车辆排气管上,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350400102306011521000201350400102306011530300201)2.你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对车牌号为闽GKK236的轻型厢式货车(燃料类型为柴油)进行检测,该车辆尾气排放口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但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报告编号:350400102310231013050201)3.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对车牌号为闽GFM926的轻型栏板货车(燃料类型为柴油)进行检测,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将取样探头接入车辆排气口中,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350400102311140955450201)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4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1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19日执法照片、监控录像及监控录像截图

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GD6229JE3187GKK236GFM926);

4.2023年12月2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5.2023年12月26日你公司提交的《证明》 

6.2023年12月26日你公司提交的《收款收据》GD6229JE3187GKK236GFM926

7.202414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4〕2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12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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