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4〕35号
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祥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78452262C;住所: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渡头坪工业园3号3幢1层):
肖祥梅(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017;家庭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10月新增设一条水玻璃生产线(水玻璃四线生产线),并配套新增一个废气主要排放口,经查,你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12月7日,接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你公司水玻璃三线生产线正在生产,该生产线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2.你公司新增设的水玻璃生产线(水玻璃四线生产线)正在开展生产作业活动,但该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3.你公司于2022年6月在厂区北侧新增设一条白炭黑生产线,尚不具备生产能力,该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你公司属于重点管理单位,你公司水玻璃一线生产线1#窑炉尾气排放口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023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HDHB(2023)121202)显示,你公司水玻璃1#窑炉废气排放口、水玻璃3#窑炉废气排放口、水玻璃4#窑炉废气排放口、白炭黑3#热风炉废气排放口均发现污染物超标问题,其中水玻璃4#窑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浓度1455mg/L,超标13.5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4年2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并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0月23日、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1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0月23日、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10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截图;
3.2023年10月23日、2023年11月6日、2023年12月15日、2023年11月2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10月23日,你公司提交的《证明》;
5.2023年11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你公司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硫精矿购销合同、硫精矿销售结算单复印件(2023年8月)、购买硫精矿发票;
6.2023年7月2日、2023年12月23日,厦门银晟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新建的水玻璃生产线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新建的白炭黑生产线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7.2023年12月12日,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HDHB(2023)121202);
8.2024年1月8日、2024年1月15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10.《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4〕4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点、“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第1点、“超标排污类”第2点等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零叁佰叁拾柒元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陆仟壹佰玖拾元整,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祥梅,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贰佰捌拾陆元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元整;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共计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柒仟叁佰壹拾叁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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