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12-12 10: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3〕180

 

福建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华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3312EPXM;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列西街道小蕉桐仔窠18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防治措施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2023年8月23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厂房东侧、南侧、西侧露天堆放了大量建筑垃圾、土石方,呈粉块状,属于易产生扬尘物料,现场露天堆放物料的区域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3年9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11月3日,经我局现场检查,你公司仍存在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露天堆放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物料贮存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封闭围挡,并加以覆盖”的规定。

2023年11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并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8月23日、2023年10月18日、2023年11月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

2.2023年8月23日2023年11月3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 

3.2023年83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4.2023年830你公司提交的《证明》

5.《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2023〕6号)及送达回证;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20)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其经营管理者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或者停业整治”,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13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未采取防治措施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柒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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